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06號
申請人:李加春,男,****年*月**日出生,住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住所地太倉市婁江北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顧國清,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于2015年1月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中也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