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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周學同不服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8

 

申請人周學同,男,*******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

法定代表人,陸俊,局長。

第三人:環琪(太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倉市沙溪鎮茜直路8

法定代表人,蔡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289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服,于20151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289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稱:本人系環琪(太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員工,于2013115日,在操作銑床時,工件彈出,致左手中指受傷,當時覺無大礙,予以簡單傷口處理,并未及時就醫。直到2014926日去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被定為左中指陳舊性骨折、異物,韌帶損傷,故要求認定工傷。工傷由單位申報,單位也做了調查、取證,由本部門主管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位、安全員、生產部經理、管理部經理、副總經理都已簽字、核準,并有幾位同事作證,填寫證詞。后經20141226日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我有以下詳解。

1、當時926日去醫院就診時,我對醫生說過快有一年了,因有一段時間記不太清楚。后經查看資料、圖紙,確定2013115日,“無外傷史” 是醫學名詞,我也不太清楚,以診斷為準。

2、認定書上寫,我多次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并影響公司經辦人員日常工作,才給我申報。后我問她是怎么回事。她說沒說。我只是按規定幫我申報,她還說是她的職責。經她調查、取證后才給予申報。之前公司是沒有任何記錄。我已說過當時以為沒多大關系,沒有申報。直到926日手指又腫又痛才去醫院就診,如果覺得我說的有異,可以去問專家,像我這樣的情況能否拖到現在,還能工作。

3、由于證人馬某某、徐某是我部門同事,他們都知道我是在銑床邊弄到的。但社保局工作人員問:“你們是否親眼看到嗎?”誰能說親眼看到呢?包括我自己也不知道當時會受傷,否則自己會注意。

4、證人陳某某系部門副組長,當時我手弄到后,我去他那要了張創口貼,當時他還提醒我要不要去醫院,我便說沒事,一點小口子。他便幫我包扎好。后來我經常提起手痛,所以他也記得較清楚。因他沒帶身份證,所以第一次沒叫他作證。

6、證人張某系本公司保養組機修班長,經查閱圖紙,確定于2013115日加工配件,押出課7#擠出機真空槽蓋板,尺寸為30´15´20,附零件圖。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職業傷害報告表、陳某某證言、馬某某證言、徐某證言、張某證言各1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申請人經過核實,申請人系第三人環琪(太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模具部員工,2014926日申請人到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本人向醫生主訴:“左中指痛1年余,無外傷史”,經醫院診斷為:“左中指陳舊性骨折、異物”。后申請人要求第三人為其申報工傷,但是第三人無法確認申請人自述的2013115日的受傷與其2014926日醫院的診斷結果相關聯。因申請人多次要求第三人為其申報工傷并影響第三人經辦人員的正常工作,故公司就按其所述的情況如實進行了申報。另外,第三人于2010111日發布內部文件《工傷處理辦法》,對單位發生的工傷有專門的內部規定和流程,企業員工發生工傷都按這些流程操作。而申請人自述的2013115日工作中受傷并未按此規定流程逐級報備操作,其所在的模具部門在2013115日那天并沒有工傷事故發生,也未填寫與上報過關于申請人所述的2013115日受傷之時的《職業傷害報告表》,公司管理部門也未收到過上述的《職業傷害報告表》。申請人對2013115日受傷的描述為:“2013115日我在公司操作銑床,那天加工2316剛才30mm×15mm的小鑲件,由于固定不穩轉速太快,此工件飛出彈在我左手的中指上,當時只有一個小口,沒有流血也沒有腫脹,但很疼,過了一兩天手就沒感覺了,具體的也記不清楚了,我一直正常工作,大概一個月以后手指開始逐漸略有腫脹,左手中指彎曲略有影響,但也不怎么影響工作,一直到2014926日經同事提醒叫我到醫院看看,我去醫院檢查,診斷為左手中指橈側副韌帶損傷”。根據申請人描述的情況與常規受傷的情形不相符,且申請人所說的2013115日受傷也是因申報工傷時限原因估算而來的,就其所述的受傷時間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所致左中指外傷。上述事實有病史資料、詢問(調查)筆錄、個人陳述、第三人內部文件《工傷處理辦法》等證據予以佐證。鑒于以上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自述2013115日在公司操作銑床過程中被工件飛出彈在左手中指上,一直到2014926日才去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中指陳舊性骨折、異物”。就現有的證據材料無法確認申請人自述的2013115日的受傷與其2014926日醫院的診斷結果相關聯。因此,被申請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認為申請人受到的傷害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相關情形,對其受到的傷害依法不予認定為工傷是正確的。

二、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事故發生后,第三人于20141028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141028日向第三人發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要求提供與工傷申請資料中所述的2013115日受傷事實相符的首次病史資料原件及復印件。201411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具一份材料,表示其無法提供當時的病例,故被申請人于20141112日受理了第三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20141223日,被申請人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太工傷認字[2014]02896號工傷認定決定,并按規定進行了送達。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認字[2014]02896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于法無據,懇請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及簽收單;勞動合同、詢問筆錄、當事人事故陳述材料、證人證言、事故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普放診斷報告單、工傷處理辦法、周學同的說明、《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有:職業傷害報告表、工傷處理辦法工傷認定申請備案登記表、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還款說明。第三人未發表書面意見。

經審查查明:申請人系第三人環琪(太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員工2014926日,申請人至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左中指近指間關節橈側副韌帶損傷”。后申請人向第三人自述其于2013115日在公司操作銑床時,因工件飛出彈在其左手的中指上,導致中指受傷。2014926日去醫院檢查,診斷為“左中指近指間關節橈側副韌帶損傷”,要求第三人為其申報工傷。因申請人自述其2013115日工作中受傷未按第三人內部文件《工傷處理辦法》規定的流程逐級報備,其所在的模具部門也未填寫、上報過關于申請人2013115日受傷的《職業傷害報告表》,第三人無法確認申請人自述的2013115日的受傷與其2014926日醫院的診斷結果相關聯。在申請人多次要求下,第三人即按其自述情況于20141028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收到工傷申請后,向第三人發出補正材料告知書,要求提供與工傷申請資料中所述的2013115日受傷事實相符的首次病史資料,申請人未提供當時的病史資料。被申請人在調查后,于20141223日作出太工傷認字[2014]0289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就現有證據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自述的2013115日的受傷與其2014926日醫院的診斷結果相關聯,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實當事人主體身份與申請工傷的過程。

2、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證實工傷申請補正、受理等程序過程。

3、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及簽收單。證實不予認定決定及送達過程

4、勞動合同。證實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5、周學同詢問筆錄、周某某詢問筆錄、金某某詢問筆錄、徐某詢問筆錄、馬某某詢問筆錄各1份、徐某、馬某某證言各2份、張某的證言1份、當事人事故陳述材料。證實了證人對當事人受傷過程的了解情況

6、事故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普放診斷報告單、工傷處理辦法、周學同的說明,證實了當事人的就診過程及第三人有關工傷的規定。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自述的2013115手指受傷,因未向用人單位報告及填寫《職業傷害報告表》,也未及時就醫,當時的傷情現無法確定。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涉案證人對申請人手指受傷的具體日期也不明確。申請人于2014926日經醫院診斷的傷情與其自述的2013115日在工作場所受傷之間,因間隔時間較長,二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得到證實。因此,申請人所患傷情不能證明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意外傷害所致,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的太工傷認字[2014]0289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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