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向社會公告。”近年來,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太倉市政府前幾年向社會公布的全市行政執法主體名單內容發生了較多變化,需要進行調整完善。今年6月起,市政府法制辦對全市行政執法主體依法進行了全面梳理,經征求區鎮、部門及相關單位意見,整理出《全市行政執法主體名單》,并報請市政府審議通過。近日,市政府發文公布了全市行政執法主體名單。名單分為“法定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兩類,共計107個行政執法主體,其中法定行政執法機關87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20個。87個法定行政執法機關中,市級行政執法主體41個,基層執法主體46個(6個建制鎮、18個派出所、7個市場監督分局、6個國稅分局、1個國稅稽查局、7個地稅分局、1個地稅稽查局);20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均為市級執法主體。
公布執法主體名單的同時,通知要求各行政執法主體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責任意識,積極主動履職,嚴格依法行政,切實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