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有權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2、如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應向本機關提交申請人出具的委托書。
3、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向本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4、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5、申請人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6、申請人可以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合法性提出審查申請。
7、申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申請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受理通知后20日內提出。是否組織聽證,由復議機關依照相關規定審查確定。
8、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必須依法行使有關權利,遵守相關義務,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