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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孟慶昌不服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06

 

申請人:孟慶昌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聯系地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住所地太倉市婁江北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邵立新,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143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復議請求不明確申請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于日向其發出補正通知,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至今未向本機關提供補正材料。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〇一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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