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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劉成春認為太倉工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37

 

申請人:劉成春,男,****年****日出生,住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蘇州市太倉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太倉市太平南路53號

法定代表人:陳偉賢,職務: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于2014124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案件一事一議。2014年9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就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向其銷售海爾冰箱時涉嫌欺詐提出投訴舉報,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告知其是否受理該投訴舉報不服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該復議申請已由我機關依法受理并在審理中(〔2014〕太行復第31)。本案行政復議申請與31號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被申請人、針對事實一致,本案復議申請針對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31號復議申請針對該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的告知,是同一個投訴舉報處理行為的實體和程序要素。因此,本案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重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〇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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