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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袁月芬認為沙溪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21號

 

申請人袁月芬,女,*******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8

被申請人太倉市沙溪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倉市沙溪鎮白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潘紅忠,鎮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于2014年9月1日申請聽證,本機關于2014年10月11日組織聽證。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太倉市沙溪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拆除曹某某(應為曹某某,下同)位于太倉市沙溪鎮泥橋村46組的違法建筑。

申請人稱:2013年3月,本組村民曹某某開始私自違法擴建住房,該住房未取得關于農村村民建房置換使用土地的批復,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城市縣鄉規劃主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未經驗線不得開工。曹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自曹某某擴建起,申請人數百次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曹某某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13年5月20日、6月28日對曹某某戶作出了停止建造的處理意見,同時有時任市長王劍鋒的批示:若情況屬實,未辦手續,堅決糾正;拆違工作必須嚴格。2014年5月20日土管所王耀宗、7月9日信訪主任賈建中(應為賈建忠)在村三樓宣布定性曹某某的擴建住房是違章建筑,但被申請人沒有對曹某某的違法行為行使有效行政權力,致使時至今日曹某某戶違法建筑已封頂,曹某某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進行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并拆除。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其法定職責,對曹某某戶違法建房的行為予以查處,但到現在被申請人總是以各種理由為借口拖延,拒絕對曹某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根據太倉市人民政府文件太政規[2012]2號文件第二章第九條權責范圍:村、莊規劃區建設用地(包括農村村民宅基地)范圍內的違法建設由鎮人民政府依法查處,《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申請人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違法建設可依職權責令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決定。蘇府[2003]66號《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市、縣(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的農村村民申請適用宅基地一律采用預拆遷辦法。蘇府[2003]159號關于《貫徹實施<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一、鼓勵實行預拆遷政策,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現有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房原則上不再批準翻建、擴建、遷建,凡符合一戶一處宅基地條件,并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1、經房屋鑒定機構確定危房;2、10年前的平房;3、農村常住戶口人均住房面積在20平方米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市、縣級市(區)國土資源局批準后一律采取預拆遷安置,根據上述的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行政不作為,根據有關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申請人有對違法建筑、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力,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及時查處,但被申請人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申請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對曹某某戶位于太倉市沙溪鎮泥橋村46組違法建筑進行拆除,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回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同時,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也損害了國家的利益,申請人特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3份;2.申請書1份;3.快遞單一份;4.快遞派送記錄一份;5.錄音資料電子版3段;6.曹某某戶建設照片3張。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舉報鄰居曹某某違規建房后,沙溪鎮建設局出具了停工通知書,但后未能制止曹某某戶建房,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對于此事件,沙溪鎮建設局出具停工通知書后,了解到曹某某戶所翻建的老宅為80年代建造的房屋,經過1990年2月10日的地震后,對居住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另外,該戶只有該一個宅基地及住房,如阻止其建造將造成他們一家無處可居,故未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于2013年4月20號收到申請人對曹某某戶違章建房的信訪舉報,2013年5月10日,沙溪鎮綜合執法局、建設局、村委又分別于6月19日、6月20日、6月22日到現場阻止,但曹某某戶未能嚴格執行,后其建造完畢。2014年6月13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對同一事項的重復舉報,由于被申請人已分別于2013年5月16日、7月1日處理并出具處理答復意見書。根據《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如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信訪復查(復核)申請,但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查申請,被申請人不再受理。據查,曹某某戶的原房屋在1986年4月30日批準原宅擴建,因該房屋建造年代在80年代,經過1990年2月10日的地震后,對居住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另外,經向泥橋村調查核實,曹某某戶在該村只有一個宅基地及住房,如按申請人要求對曹某某戶所建房屋進行拆除,將造成曹某某戶一家無處可居。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了職責,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信訪事項匯總表及有關信訪件處理資料;2.執法現場照片3張;3.執法視頻2段;4.停工通知單;5.泥橋村委證明;6.曹某某戶宅基地清理登記表;7.泥橋村委出具曹某某戶與袁月芬戶位置關系圖。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曹某某戶同為沙溪鎮泥橋村46組村民,兩戶房屋距離30米左右,曹某某戶房屋不影響申請人房屋的通風、采光、通行。2013年3月,曹某某戶未經辦理有關手續,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主房。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等反映曹某某戶違法建設。2013年6月5日,被申請人向曹某某戶發出書面停工通知書。后曹某某戶繼續施工,被申請人于6月19日、6月20日、6月22日到現場阻止,但未能有效阻止曹某某戶建造行為,后曹某某戶房屋建造完畢。2014年6月1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申請書》,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對曹某某戶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信訪件處理資料。證明申請人多次反映曹某某戶未經辦理有關手續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主房。

2.執法現場照片及執法視頻。證明被申請人在曹某某戶建設房屋過程中在現場進行過行政執法。

3.停工通知單。證明被申請人向曹某某戶發出《停工通知單》。

4.某某曹某某)戶宅基地清理登記表。證明曹某某曹某某)戶宅基地范圍及原房屋建造時間、面積。

5.曹某某戶與申請人戶位置關系圖。證明兩戶宅基地距離30米左右,曹某某戶房屋不影響申請人戶通風、采光、通行。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于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后,被申請人應當及時調查,如被舉報人違建事實成立,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啟動查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應當是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案中,被申請人的行為,并不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故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綜上,袁月芬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袁月芬的行政復議申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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