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20號
申請人陳建良,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
被申請人太倉市雙鳳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倉市雙鳳鎮鳳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鎮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雙行拆字(2014)第0801號
行政拆除決定不服,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所建小屋地基是用自留地與鄰家自留地交換的。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雙行拆字(2014)第0801號行政拆除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2005年4月,申請人在新川苑8區3號住宅前(原河道填埋后種植綠化的區域),私自建造了樓房、車庫、簡易棚等,所涉房屋無相關審批手續,屬違章建筑。2014年1月起,被申請人多次派員與申請人溝通,明確告知認定其違法建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申請人自行拆除了車庫部分樓板后,拒絕后續拆除,并口頭辯稱其所建小屋是用自留地與鄰家自留地交換的,經復核,該言論缺乏證據予以證實,且與事實不符,被申請人不予支持,而且即使其提出“自留地與鄰家自留地交換”的言論成立,其所建房屋也未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也應當認定為違法建設,應予以拆除,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求維持。
經審查查明:2013年11月,被申請人接群眾反映后,對申請人在維新村三十一組集體土地上涉嫌違規建房一事展開調查。雙鳳鎮維新村村委會、雙鳳國土資源所、雙鳳鎮建設管理所對申請人涉嫌違規建房情況分別出具了情況說明。2014年8月1日,被申請人發出違法建設限期改正公告,認為申請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維新村三十一組集體土地綠化用地上,建設房屋205平方米,該建筑物未辦理任何手續,屬違法建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限期申請人于10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貌,逾期不改正的,被申請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建筑予以行政拆除。后申請人未自行拆除。2014年8月1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雙行拆字(2014)第0801號行政拆除決定書,認為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在維新村三十一組建設的違法建筑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于2014年9月13日對申請人所建違法建筑組織行政拆除。申請人對行政拆除決定不服,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復議。
以上事實,有雙行拆字(2014)第0801號行政拆除決定書、雙鳳鎮人民政府違法建設限期改正公告、太倉市雙鳳鎮維新村村委會的情況說明、太倉市國土資源局雙鳳國土資源所的情況說明、太倉市雙鳳鎮建設管理所的情況說明、雙鳳鎮違法建筑鑒定通報表、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啟動查處程序,應進行調查,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方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依法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雙行拆字(2014)第0801號行政拆除決定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被申請人在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未經催告,直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被申請人應重新啟動查處程序,對申請人涉嫌違建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太倉市雙鳳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雙行拆字(2014)第0801號行政拆除決定。
二、責令被申請人太倉市雙鳳鎮人民政府在本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重新啟動對申請人陳建良涉嫌違建行為的行政處理程序。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