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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王純容不服太倉質監局投訴舉報答復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3

 

申請人王純容,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蘇州市太倉質量技術監督局,住所地太倉市東亭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唐憲中,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答復不服,于2014123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答復違法,依法撤銷該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14年6月1日在無錫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寶龍店(家樂福寶龍店)購買了太倉肉松5袋,單價25元/袋,商品條形碼號:6920182800066,生產廠商: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廠商住所地:太倉市板橋鎮發達中路西側,食品生產許可證:QS320504010564,產品執行標準是SB/T 10281。后無意中發現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所執行的肉松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已廢止;且涉案產品名稱存在欺詐,誤導申請人購買,違法了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4、4.1.2.1條款之規定。因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肉粉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的行為,申請人在2014年11月30日通過書面方式向蘇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郵寄舉報信,舉報信編號:20141130-B。請求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上述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對申請人進行獎勵,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責令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如依法不予受理舉報信,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14年12月3日向申請人郵寄了蘇質技監舉通字(2014)151號通知書(正本),書面告知申請人編號為20141130-B舉報信已收悉,并按規定程序將申請人的舉報信移送給被申請人處理。被申請人于2014年12月9日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號,被申請人稱:針對申請人舉報,已對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肉粉松執行SB/T 10281-2007《肉松》產品標準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同時已向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請示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是否現行有效,涉案企業生產肉粉送能否采用SB/T 10281-2007《肉松》問題,待上級回復后再做相關處理。2014年12月17日被申請人再次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對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肉粉松執行已廢止的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舉報,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理由: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食藥監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明確生產肉粉松執行SB/T 10281標準。因不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信不予受理立案的行政行為,特申請行政復議。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發布日:2007年3月28日,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實施日:2007年9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根據蘇政辦發[2013]167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省食藥監局不具有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是否現行有效的解釋權,更不是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制定、修訂、發布單位。盡管經省食藥監局審批,涉案生產企業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肉松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此食品生產許可證僅能證明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可以生產肉松,并不證明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依據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來組織生產、檢驗肉粉松產品。同時申請人在舉報材料中已經提供了經商務部授權全國肉禽蛋制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關于GB/T 23968《肉松》問題的回復,在此書面回復中明確國家標準GB/T 23968《肉松》公布之后,SB/T 10281-2007《肉松》即行廢止。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有辦關系案人情案重大嫌疑。因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肉粉松涉嫌存在執行已廢止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標注的產品名稱存在欺詐的兩個違法違規行為,申請人針對前述兩個違法違規行為向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實名舉報,而被申請人僅處理并答復行業標準SB/T 10281-2007《肉松》是否現行有效的舉報內容,對申請人的另一個舉報事項,只字不提。被申請人作為主管太倉全市質量、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標準化、計量、認定、代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做到有法必依、執行必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查處、打擊被舉報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與之相反被申請人罔顧事實,不分是非,卻以一紙不予立案告知書來敷衍了事,由此可見被申請人怠于履行法定義務,實屬行政不作為。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蘇質技監舉通字〔2014〕151號通知書;2.(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3.(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4.關于GB/T 23968《肉松》問題的回復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信后,對舉報內容進行了核實,情況如下:1、2014年4月18日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給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明確肉粉松執行SB/T 10281-2007《肉松》,表明SB/T 10281-2007《肉松》不是失效標準;2、GB/T 23968-2009《肉松》標準中沒有替代SB/T 10281-2007《肉松》的說明,SB/T 10281-2007《肉松》將產品分為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三類;GB/T 23968-2009《肉松》將產品分為肉松、油酥肉松兩類,并沒有涵蓋肉粉松。不能僅僅因為標準名稱相同而簡單地認為GB/T 23968-2009《肉松》代替了SB/T 10281-2007《肉松》,SB/T 10281-2007《肉松》失效;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廢止應歸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4、2014年省市各級監督檢驗、許可證發證檢驗報告的檢驗依據的肉粉松包裝正面有肉松(肉粉松)字樣,背面標注了產品標準號:SB/T 10281,配料:純精豬肉、白砂糖、豌豆粉等標識,SB/T 10281標準名稱就是《肉松》,企業在包裝上標肉松(肉粉松)并無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綜上所述,沒有規定SB/T 10281已經廢止,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肉粉松也不存在欺詐行為,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職責對舉報進行了回復,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建議太倉市人民政府駁回其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舉報投訴登記表;2.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打假舉報投訴登記單;3.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通知書(副本);4.消費者舉報信;5.購物發票復印件;6.銀聯商務簽購單復印件;7.肉松外袋照片;8.(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及郵寄信封復印件;9.現場檢查筆錄;10.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11.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12.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13.(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及郵寄信封復印件;14.GB/T 23968-2009《肉松》;15.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16.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17.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經審查明

2014年4月18日,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核發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肉制品,編號:QS320504010564),副頁食品品種明細欄內明確:“肉松(GB/T23968)、肉粉松(SB/T10281)”。2014年12月2日,申請人向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郵寄書面舉報信,反映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太倉肉松(肉粉松)”產品標簽上標注的產品標準已經廢止,產品名稱標注為肉松,且在外包裝正反面均印有加粗加大醒目字體“***肉松”,執行標準卻為肉粉松標準,違反了食品標識管理有關規定。2014年12月3日,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申請人作出蘇質技監舉通字〔2014〕151號《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已將該申訴(舉報)移送太倉市質量技術監督舉報投訴中心處理。2014年12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移送的舉報材料。2014年12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已向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請示SB/T 10281-2007《肉松》標準是否現行有效,企業生產肉粉松能否采用SB/T 10281-2007《肉松》問題,待上級回復后再做相關處理。”并于2014年12月10日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完成送達。2014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到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2013年9月2日作出的檢驗報告及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檢驗報告,許可證副頁標明肉粉松執行標準為SB/T 10281,兩份報告均標明檢驗依據之一為SB/T 10281-2007《肉松》,檢驗結果均為合格。2014年12月1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查無實據,不予立案。”并于2014年12月20日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完成了送達。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舉報投訴登記表、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打假舉報投訴登記單、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通知書(副本)、消費者舉報信、購物發票復印件、銀聯商務簽購單復印件、肉松外袋照片。證明申請人購買了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太倉肉松并向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了舉報,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將該舉報轉交被申請人處理。

   2、(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及郵寄信封復印件、現場檢查筆錄、(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及郵寄信封復印件。證明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舉報的過程及結果。

3、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肉粉松的檢驗報告、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QS320504010564)。證明肉粉松執行標準為SB/T 10281-2007。

4、SB/T 10281-2007《肉松》、GB/T 23968-2009《肉松》、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證明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的依據。

本機關認為,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有權部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查處消費者針對食品生產、食品標識等提起的投訴舉報的職能被申請人收到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轉來的申請人投訴舉報后,就肉松執行標準有效性問題向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請示并將該情況書面告知了申請人,在等待答復期間對太倉佳梅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收到江蘇省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答復后作出了調查處理告知書并書面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履行了處理調查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SB/T 10281-2007《肉松》中肉粉松內容為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的適用標準,被投訴產品在食品標簽上標注該執行標準及肉松(肉粉松)字樣并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蘇州市太倉質量技術監督局(蘇太)質監舉告字〔2014〕第25-1號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調查處理結果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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