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17號
申請人王德海。
申請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被申請人、復議事項不明確,需要補正,本機關于2015年3月30日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發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經查,該郵件已于2015年4月1日完成投遞。現已超過補正期限,本機關未收到申請人提供的補正材料。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未在指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且未說明正當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