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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劉成春不服太倉工商局投訴舉報答復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04

 

申請人:劉成春,男,****年****日出生,住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蘇州市太倉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太倉市太平南路53號

法定代表人:陳偉賢,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答復,于20141230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該復議申請內容與申請人2014年12月4日向本機關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2014〕太行復第36號)一致,且提交材料基本一致,仍未提供〔2014〕太行復第36號案件中需要申請人補正的材料。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案件一事一議。〔2014〕太行復第36號案件因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已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已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本次申請屬于重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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