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04號
申請人:劉成春,男,****年**月**日出生,住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蘇州市太倉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太倉市太平南路53號。
法定代表人:陳偉賢,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答復,于2014年12月30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該復議申請內容與申請人2014年12月4日向本機關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2014〕太行復第36號)一致,且提交材料基本一致,仍未提供〔2014〕太行復第36號案件中需要申請人補正的材料。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案件一事一議。〔2014〕太行復第36號案件因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已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已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本次申請屬于重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