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范圍: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3、涉及民事糾紛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調解原則:自愿、合法、公平、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調解結果: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