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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汪企鷗不服市國土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14

 

申請人汪企鷗,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江蘇省xxxxxxx幢xxx室,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太倉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太倉市上海東路96號

法定代表人徐韜,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服,于20153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申請聽證。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4月17日本機關舉行聽證會,申請人、被申請人代理人楊儉、鄭志剛、江蘇眾誼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敏均到場,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要求公開太倉王秀創造工貿實業公司取得街坊宗地圖999167-2土地地塊一切手續,包括立項、批復、規劃、取得土地等系列文件及再轉讓為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一系列批復文件

申請人稱,2015年1月16日、1月27日,申請人兩次口頭及書面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街坊宗地圖999167-2紅線圖及此地塊取得、轉讓變更資料。根據太倉市國土局于2015年2月10日寄給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部分資料的內容提出質疑。1、創造公司街坊宗地圖規劃紅線與現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創公司)所屬街坊宗地圖999167-2紅線圖應為同一塊土地地塊,事實上部分紅線突破規劃紅線,侵占了相鄰單位土地權屬,此行為卻未有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文件支持;2、創造公司高層公寓用地與登創公司取得以上土地缺乏相關資料及程序;3、創造公司街坊宗地圖999167-2規劃紅線與相鄰太倉滌綸化工廠取得街坊宗地圖999162-1土地規劃紅線在現有已公布資料中未有出現相關部門批準調整此地塊紅線資料。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工商營業執照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文單;3、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4、土地出讓合同2份;5、土地宗地圖;6、規劃紅線圖。以上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2015年1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1)獲取“太地(93)字第44號出讓合同東西距離減少面積距離的政府批準文件”;(2)獲取“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惠陽三村2-1幢所在地塊占用太地(93)字第44號出讓合同地塊面積的政府批準文件”;(3)獲取“曾舉報太地(93)字第44號出讓合同南端(東西距離)減少面積距離,太倉市國土資源局受理后的處理結果文件公開”信息;(4)獲取“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在惠陽三村土地的宗地圖、該公司取得土地的批準文件、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規劃紅線圖。南端(東西距離)減少面積政府批準文件”。2015年2月10日,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其中(一)對申請人上述第(1)、(2)、(3)項申請,因該信息不存在,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該信息不存在”的答復意見;(二)對申請人上述第(4)項申請,被申請人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向申請人提供了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土地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該地塊規劃紅線圖、宗地圖等四份土地登記資料復印件。據此,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申請人在其《行政復議申請書》提出的要求獲得街坊宗地圖999167-2地塊立項、批復、規劃、取得土地及轉為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的文件。被申請人答復如下:(一)有關街坊宗地圖999167-2地塊立項、批復信息不存在;(二)街坊宗地圖999167-2地塊規劃紅線圖已經提供;(三)有關“土地及轉為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的文件”,因屬于土地權屬來源文件。根據《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人需提供土地權利人同意查詢的文件后方可查詢。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依法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3、土地出讓合同書;4、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5、宗地圖;6、用地規劃紅線圖;7、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郵寄信封及郵件投遞情況查詢單;8、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節選);9、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節選)。以上均為復印件。

經審查明

2015年1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的信息為“1、太地(93)字第44出讓合同東西距離減少面積距離的政府批準文件;2、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惠陽三村2-1幢所在地塊占用太地(93)字第44出讓合同地塊面積的政府批準文件;3、曾舉報太地(93)字第44出讓合同南端(東西距離)減少距離面積太倉市國土局受理后的處理文件公開;4、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在惠陽三村土地的宗地圖(原知地形、面積),及該公司取得該土地的批準文件、出讓合同、該地塊規劃紅線圖。”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為紙面。2015年2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書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稱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2、3項信息不存在,關于第4項申請內容,被申請人提供了《太倉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書》[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該地塊出讓時的規劃紅線圖、《關于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該地塊宗地圖。2015年2月12日,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申請人完成了送達。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2、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土地出讓合同書、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規劃紅線圖、宗地圖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及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3、郵寄信封及郵件投遞情況查詢單打印件。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及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和方式。

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節選)、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節選)。證明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依據。

本機關認為,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能。2015年1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書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被申請人于2月10日向被申請人作出書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2月12日完成郵寄送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對申請答復提出的質疑,并非針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本身,與本案無關。申請人在聽證中表示其申請公開的第一、二、三項內容應該存在,但未進行舉證,本機關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國土資源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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