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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任弘不服市住建局違法建設認定決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15

 

申請人任弘,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太倉市鄭和西路29號

法定代表人葉海生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設認定不服,于20147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于7月17日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鑒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行政爭議已經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機關同意申請人撤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二〇一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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