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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彭玉云不服太倉市國土局行政處罰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11

 

申請人彭玉云,女,*******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

被申請人太倉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太倉市上海東路96

法定代表人:高洪文,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土罰字2014)第28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146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于2014626日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土罰字2014)第28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1、申請人與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符合當地政府的管理要求;2、申請人委托的熙和裝修公司是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指定裝修公司之一,該公司設計的施工圖紙由政府授權的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完全在民人谷樣板房標準之內,施工也在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實施監管之下;3、委托裝修的時間是20111020日至20125月,而太倉現代設施農業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瀏河鎮人民政府聯合發布的《公告》是在20135月。事前并沒有任何單位和人員上門告知任何事項;4、被申請人未經許可,強行進入申請人承包園內測量取證,這種做法有損政府形象;5、被申請人舉行的“聽證會”只是形式主義走過場,沒有聽取采納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律師的正當合法訴求,有違聽證原則;6、申請人已在承包的土地內種植了5000多元的食用仙人掌,而被申請人不認可這是農業項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7、申請人所謂的裝修,只是在承包的生態園內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承包合同規定和樣板房標準內,對勞作休息的場所作適當的裝修,而并非被申請人所說的在基本農田里進行非農建設;8、被申請人采取選擇性執法,有違行政執法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被申請人答復稱:1、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011107日,申請人與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位于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內編號為H43號的“玻璃溫室及所屬農業用地”。但是申請人并沒有經營農業項目,而是在承包的玻璃溫室及所屬的農業用地中進行了裝修裝飾等非農建設行為,經裝修、裝飾后的玻璃溫室內(高棚)配有櫥柜沙發臥床等家具和其他設備,同時在承包的玻璃溫室外所屬農用地上修建了涼亭等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具備生活起居、會客等功能,申請人的行為實際上已改變了土地的原農業用途和性質,且非農建設呈繼續狀態,申請人已構成了“非農建設”的土地違法事實。以上事實由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所列舉的6組證據足以認定。因此,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證據充分;2、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向申請人送達了《土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公開組織了相關聽證會議,作出處罰決定后,向申請人送達了《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復議權和訴訟的權利,行政處罰程序合法;3、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認定申請人構成“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等非農建設違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責令申請人拆除玻璃溫室及所屬農業用地中裝修裝飾物和土地硬化部分,恢復土地原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經審查查明:2011107日,申請人與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位于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內編號為H43號的“玻璃溫室及所屬農業用地”,進行農業生產。申請人承包該地塊后,于201111月開始,在其承包的玻璃溫室及所屬的農業用地上進行裝修、裝飾等非農建設,在玻璃溫室(高棚)內配備櫥柜、沙發、臥床等家具和其他生活設施,在玻璃溫室(高棚)外的農用地上修建涼亭等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使玻璃溫室及所屬的農業用地具備生活、家居功能。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經審批,在農業用地上進行非農建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四十四條第一款,已構成違法用地,依職權責令申請人改正違法行為,在責令改正無果后,被申請人于2014327日向申請人送達《土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14415日組織了土地行政處罰聽證會,201442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太土罰字2014)第28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申請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其承包的玻璃溫室及所屬農業用地中裝修、裝飾物和土地硬化部分,恢復原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補充協議》。

2、現場勘查記錄;現場測繪照片;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地籍詳查圖。

3、《約談通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太土責改字[201337號);送達憑證。

4《土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太土處告字[2014]第14號);《行政處罰聽證筆錄》;送達憑證。

5太土罰字2014)第28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簽訂的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該地塊性質屬于農業用地,玻璃溫室屬于農業設施,申請人承包該地塊后,在其承包的農業用地上進行裝飾、裝修,配備家具、修建涼亭等生活設施及非農設施,用于生活居住,已實際上改變了該地塊的農業用途,屬非農建設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四十四條第一款,已構成違法用地。被申請人作為土地執法的職能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土地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申請人稱其裝修得到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完全在民人谷樣板房標準之內的意見,本機關認為:太倉民人谷農業生態園有限公司對其樣板房的裝飾、裝修,因構成違法建設,已受到被申請人的土地行政處罰,且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現已拆除;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未經許可,強行進入承包園內測量取證的意見,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土地執法機關,其執法人員有權進入土地違法現場進行調查取證,不必經申請人的許可。申請人實施農業建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綜上,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申請人自行拆除其承包的玻璃溫室及所屬農業用地中裝修、裝飾物和土地硬化部分,恢復原狀的土地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決定適當。申請人要求撤銷土地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土罰字2014)第28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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