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調解書
〔2014〕太行復調第1號
申請人:常州華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水晶城33-1號。
法定代表人:徐華,總經理。
被申請人: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所地:太倉市城廂鎮鄭和路29號。
法定代表人:葉海生,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住建罰字〔2013〕27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請求:撤銷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住建罰字〔2013〕27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1、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發出的《督促整改通知書》后,已將涉事鋼材進行退場處理。且事后送交檢測,上述鋼材為合格鋼材;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申請人及時向被申請人陳述和申辯,但被申請人未采納陳述和申辯理由;3、該批鋼材是用于構造柱箍筋及基礎墻拉結筋等二次結構上的,事后檢測為合格,且申請人積極配合,主動將相關材料予以退場,也未造成相關后果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直接給予罰款貳拾萬元的處罰,實屬不合法理。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申請人在檢查中發現,申請人常州華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倉香緹雅苑二期(11#、12#)工程施工中,使用未經檢驗的建筑材料(鋼材)用于工程施工,遂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立案進行查處。后于2013年12月27日,被申請人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五之規定,作出太住建罰字〔2013〕27號行政處罰決定:對申請人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督促整改通知書、陳述申辯材料;3、詢問筆錄、鋼材檢測報告;4、退場報告、照片復印件;5、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1、被申請人對太住建罰字〔2013〕27號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金額人民幣貳拾萬元,決定減免為人民幣拾貳萬元。
2、其他內容不變。
本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