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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汪企鷗不服市國土局地籍調查結果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13

 

申請人汪企鷗,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江蘇省xxxxxxx幢xxx室,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太倉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太倉市上海東路96號

法定代表人徐韜,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地籍調查結果不服,于20153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申請聽證。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4月17日本機關舉行聽證會,申請人、被申請人代理人楊儉、鄭志剛、江蘇眾誼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敏均到場,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2015年2月10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資料中街坊宗地圖999167-2土地登記部分錯誤紅線圖。

申請人稱,2015年1月16日、1月27日,申請人兩次口頭及書面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街坊宗地圖999167-2紅線圖及此地塊取得、轉讓變更資料。根據被申請人于2015年2月10日寄給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部分資料的內容提出質疑。1、創造公司街坊宗地圖規劃紅線與現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創公司)所屬街坊宗地圖999167-2紅線圖應為同一塊土地地塊,事實上部分紅線突破規劃紅線,侵占了相鄰單位土地權屬,此行為卻未有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文件支持;2、創造公司高層公寓用地與登創公司取得以上土地缺乏相關資料及程序;3、創造公司街坊宗地圖999167-2規劃紅線與相鄰太倉滌綸化工廠取得街坊宗地圖999162-1土地規劃紅線在現有已公布資料中未有出現相關部門批準調整此地塊紅線資料。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工商營業執照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文單;3、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4、土地出讓合同2份;5、999167-2土地宗地圖;6、創造工貿實業公司規劃紅線圖;7、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表;8、鼎成商行規劃紅線圖;9、被申請人同意鼎成商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的批復;10、太倉創造工貿實業公司工商信息查詢單。以上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街坊宗地號999167-2宗地土地登記面積沒有超標;太倉縣城鄉建設局對該宗地規劃用地紅線范圍面積為35畝(折合23333平方米),被申請人土地登記簿登記的面積為20782.2平方米,比原規劃用地面積少了2550.8平方米。所以被申請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沒有超標。該宗地圖起點號16至終點號25紅線,即為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與蘇州太倉鼎成商行相鄰土地分界紅線,被申請人曾在2000年3月22日進行地籍調查時,已征詢了該宗地相鄰方鼎成商行意見,鼎成商行對該土地分界紅線沒有異議,并委托申請人代表鼎成商行進行指界簽名確認。根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第3.2.6.3規定,“經雙方認定的界址,必須由雙方指界人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所以被申請人該宗地的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部分紅線也沒有錯誤。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請人請求依法避諱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王秀創造工貿實業公司規劃紅線圖;2、999167-2宗地圖3、地籍調查表4、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初始土地登記申請書5、初始土地登記審批書6、關于合作經營《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復;7、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8、關于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土地權屬的申請;9、太倉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書(太地出合(93)字第44號);10、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節選)。以上均為復印件。

經審查明

1992年9月26日,太倉縣城鄉建設局、太倉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部劃定的王秀創造工貿實業公司高層公寓用房規劃面積為35畝。1992年10月23日,太倉縣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作出《關于合作經營<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復》,明確創造工貿實業公司為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股東之一,以土地出資。1993年4月16日,太倉市土地管理局與太倉創造工貿實業公司簽訂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太倉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書》,出讓位于太倉新區東城河東側、C路北側地塊,面積為23333平方米。1998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對該地塊(街坊宗地號999167-2)進行測繪并制作宗地圖。2000年3月15日,太倉市國土管理局與太倉創造工貿實業公司簽訂太土調出合(2000)字第2號《關于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將該地塊出讓面積調整為20782.2平方米。2000年3月24日,太倉市土地管理局對該地塊進行地籍調查并制作地籍調查表,申請人參與調查并確認蘇州鼎成商行與該地塊相鄰界址。同日,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提交《初始土地登記申請表》,并于當日獲得太倉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發證。2015年1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015年2月1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并提供了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太倉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書》、太土調出合(2000)字第2號《關于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999167-2號地塊規劃紅線圖及宗地圖。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王秀創造工貿實業公司規劃紅線圖。證明涉案地塊初始規劃情況。

2、999167-2宗地圖、地籍調查表、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初始土地登記申請書、初始土地登記審批書。證明街坊宗地號999167-2號土地使用權調查審批情況

    3、《關于合作經營<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復》、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關于蘇州登創房產有限公司土地權屬的申請。證明太倉創造工貿實業公司與蘇州登創房地產有限公司的關系。

4、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太倉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書》、太土調出合(2000)字第2號《關于太地出合(92)字第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999167-2號地塊規劃紅線圖及宗地圖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及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5、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節選)。證明被申請人進行地籍調查的依據。

申請人提供的太倉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書(太地出合(93)字第44號)、太倉創造工貿實業公司工商查詢信息、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表、鼎成商行規劃紅線圖、被申請人同意鼎成商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的批復等證據,與本案無關,本機關不予認定。

本機關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是組織實施地籍調查、登記的有權機關。初始地籍調查、測繪宗地圖是在初始土地登記前為滿足土地登記需要而進行的土地管理基礎工作,并不對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范圍。申請人于2000年3月24日參與了對涉案地塊的地籍調查,并對相鄰界址予以簽字確認,其在復議聽證中亦陳述2001年時已就該地塊宗地圖紅線范圍與被申請人進行過交涉。申請人當時即已了解涉案地塊地籍調查情況,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已超過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汪企鷗的行政復議申請

 

二〇一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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