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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趙金柏不服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申請判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33

 

申請人趙金柏,男,*******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

法定代表人陸俊,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判字[2014]第003號工傷申請判定書不服,于2014103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14117日遞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于2014111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判字[2014]第003號關于認定蔣某某為工傷的決定;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蔣某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申請人稱:蔣某某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趙金柏木業未領取營業執照,不具有用工主體;申請人雇傭人員鋸木,是臨時性的,按鋸木量計算報酬,無固定工作時間和固定報酬,應視作勞務工性質;蔣某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范疇,不適用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及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調整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工傷申請判定書(復印件)1份;2、身份證(復印件)1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工傷申請判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被申請人經過核實,第三人蔣某某系無營業執照的申請人經營的趙金柏木業職工。201310281830左右,第三人蔣某某在位于太倉市浮橋鎮南環路森美木業2號倉庫的趙金柏木業鋸木材時左手被電鋸鋸傷,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于20131028日診斷為左示中指外傷。上述事實有病史資料、詢問(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太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太勞人仲案字[2014]141號、勞動關系證明、事故證明等證據予以佐證。鑒于以上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依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五條的規定,依法判定蔣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二、被申請人作出工傷申請判定決定,程序合法。20131028日,第三人蔣某某受到事故傷害。第三人蔣某某2014624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判定申請,因第三人蔣某某提交的工傷判定材料不完整,被申請人于當日向第三人告知補正其受傷時所在單位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證明材料。后第三人于2014724日補正完畢,被申請人當日受理該申請。被申請人受理該申請后,于2014724日向趙金柏木業(趙金柏)發出太工傷判證字[2014]003號工傷判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趙金柏木業(趙金柏)收到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未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任何證據材料。被申請人于201499日作出太工傷判字[2014]003號工傷判定決定,并按規定進行了送達;三、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于法無據,被申請人并未將第三人蔣某某所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而是按照規定依法判定其所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判字[2014]003號工傷判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于法無據,懇請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工傷判定申請及第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工傷判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3、工傷判定受理決定書;4、工傷判定限期舉證通知書;5、工傷申請判定書;6、送達回證及郵寄回執;7、勞動關系證明;8、事故證明;9、仲裁裁決書;10、工商登記資料;11、門診病歷、12、診斷報告單;13、證人證言;14、詢問(調查)筆錄;15、《工傷保險條例》;16、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經審查查明:趙金柏木業系申請人經營的無營業執照的用工單位,蔣某某系趙金柏木業職工。201310281830分左右,蔣某某在位于太倉市浮橋鎮南環路森美木業2號倉庫的趙金柏木業工作時,左手被電鋸鋸傷,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左手食指遠中、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2014624日,蔣某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判定申請,后于2014724日提交補正材料,被申請人同日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工傷判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申請人收到工傷判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未向被申請人提交證據材料。201499日,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判字[2014]003號工傷申請判定書,判定蔣某某收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蔣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以上證據證明了工傷判定申請的相關主體身份。

2、工傷判定申請;工傷判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工傷判定受理決定書;工傷判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工傷申請判定書;送達回證及郵寄回執。以上證據證明了申請工傷判定的過程,即申請時間、受理時間、判定作出時間及文書送達情況。

3、勞動關系證明;事故證明;仲裁裁決書;工商登記資料;門診病歷、診斷報告單;證人證言;詢問(調查)筆錄。以上證據證明了蔣某某系無營業執照的趙金柏木業職工及其受傷害情況。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經營的趙金柏木業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也未依法登記、備案,其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趙金柏木業職工蔣某某受到事故傷害后,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判定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判定其所受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作為工傷認定的職能部門,可以依申請對其作出判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及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五條之規定,判定蔣某某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其作出的工傷申請判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判字[2014]第003號工傷申請判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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