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蘇州市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實施意見》(蘇委辦發〔2014〕48號)文件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革和創新政府服務供給機制和購買方式,全面規范和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近日市政府出臺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實施細則(試行),全面規范和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
《細則》明確,太倉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為購買主體,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向社會承接主體購買服務,范圍包括政府及各部門為保證自身正常運轉,或為履行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以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機構,依法在民政部門注冊成立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及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細則》規定,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實行目錄管理和部門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分為政府采購和定向委托;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為強化監督管理,《細則》明確,將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原則,建立完善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全過程跟蹤管理體制。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資金使用情況、實際履約情況等列入日常審計工作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