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16號
申請人居永元,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太倉市鄭和西路29號。
法定代表人葉海生,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設認定不服,于2014年7月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于7月17日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鑒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行政爭議已經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機關同意申請人撤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