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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不服市環保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28

 

申請人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倉市雙鳳鎮建業路99號

法定代表人武培忠,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優文,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太倉市環境保護局,住所地太倉市縣府東街99號

法定代表人吳建國,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環行罰字〔2014第104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1410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機關原定于2014年11月27日舉行行政復議聽證會,申請人稱其代理人外出無法出席,本機關決定中止該聽證。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環行罰字〔2014第104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第九條對申請人進行處罰。第九條中包括“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申請人經過前期的申報核準后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包括了“五金件噴涂加工”,故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具有噴涂加工的資質,在生產經營中為了更好的達到保護環境的作用增加了部分環境保護設施,但這也不構成處罰的依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2014年8月2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錢俊軍(執法證號05090308)、李浩(執法證號05090339)、陸俊(執法證號05090335)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申請人未經被申請人審批,擅自增設金屬拋丸除銹、噴漆工段并投入生產被申請人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調查,錢俊軍、陸俊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經查實,申請人共有8間噴漆房、4間拋丸房,但被申請人于2012年6月15日對申請人作出的太環建〔2012〕206號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明確項目建設一條前處理生產線,一條靜電粉末噴涂生產線及一條液體涂裝生產線,未經批準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及延伸其他有污染作業工段,另見《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主要生產設備一覽表內明確液體涂裝設備一套,包含噴漆房2間,所以申請人多建的6間噴漆房和4間拋丸房屬于未批先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審核小組研究決定,擬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擅自建設拋丸除銹、噴漆工段的生產,并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壹十萬元整。被申請人于2014年9月4日告知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及有權要求聽證。申請人未要求聽證,但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1、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五金件、塑料件噴涂加工”,2014年中旬開始項目實施,無人告知需要辦理噴丸和噴漆手續;2、本項目噴丸是對單一生鐵鑄件拋丸,粉塵燃點300以上,無爆燃危險性,并有水噴淋回收裝置,對于噴漆工段采用活性炭吸附箱進行空氣過濾,經過這些處理后對周邊其他工廠車間無任何影響;3、對環保部門的檢查積極配合,對環保部門的要求也一定嚴格遵守;4、當事人承諾發完此批貨后立即停止該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希望減免處罰。2014916日,被申請人行政處罰審核小組在案情研究中認為,申請人未經被申請人審批,擅自增加6間噴漆房、4間拋丸房,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均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充分說明,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未批先建,而且申請人陳述申辯提出其營業執照范圍包含“五金件、塑料件噴涂加工”,但這僅是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非環保前置審批。為此,不予采納其陳述申辯意見,維持責令其立即停止擅自建設拋丸除銹、噴漆工段的生產并罰款一十萬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未批先建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經集體審核,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擅自建設拋丸除銹、噴漆工段的生產,并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處理恰當,請求市政府依法維持太環行罰字〔2014〕第1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2、被申請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3、關于對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太環建〔2012〕206號);4、《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蘇評估[2012]186號);5、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部分);6、太倉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7、現場照片3張;8、太倉市環境保護局環境違法行為立案審查表;9、處理意見書;10、太倉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11、太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意見書;12、太倉市環境保護局違法案件處罰初步意見審查表;1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4、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5、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告知陳述和申辯意見回執;16、行政處罰案件審議小組案件審議會議記錄;17、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18、罰沒款繳款通知單。

審理查明,2012年,申請人因原廠房拆遷,搬遷至太倉市雙鳳鎮建業路99號,租用太倉市和東帶鋼有限公司廠區內空置場地進行建設。蘇州高新區蘇新環境科研技術中心編制了《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明確搬遷項目實施后建設一條前處理及靜電粉末噴涂生產線,一條液體涂裝生產線,主要生產設備一覽表中,油漆噴房2間。2012年5月29日,蘇州市環境工程技術評估中心作出《<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蘇評估[2012]186號)明確該搬遷項目實施后擬建設1條前處理及靜電粉末噴涂生產線,1條液體涂裝生產線。2012年6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對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太環建〔2012〕206號),同意申請人搬遷至雙鳳鎮建業路99號建設,項目建設一條前處理生產線,一條靜電粉末噴涂生產線及一條液體涂裝生產線,并明確未經批準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及延伸其他有污染作業工段。該批復有效期5年。2014年8月2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申請人處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了筆錄,現場檢查情況為“1、現場檢查時,該廠正在生產。2、該公司有一車間,主要從事金屬拋丸除銹、噴漆加工。3、該公司租用太倉市和東帶鋼有限公司廠房,其中拋丸噴漆車間共有6個噴漆房,4個拋丸房,1個清洗房。4、經查實,該廠拋丸除銹、噴漆加工無環保審批手續,加工工段配備廢氣處理設施。”并現場要求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將依法作出進一步處理。2014年8月2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員工羅優文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嫌“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增設金屬拋丸除銹、噴漆工段并投入生產”的行為進行立案。 2014年9月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太環行告字〔2014〕第111號)、《太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太環聽告字[2014]第83號),并于2014年9月4日向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完成直接送達。2014年9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陳述申辯意見。2014年9月16日,被申請人對該案件進行集體討論,對被申請人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2014年9月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太環行罰字〔2014〕第1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年9月2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罰沒款繳款通知書單。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關于對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太環建〔2012〕206號)、《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蘇評估[2012]186號)、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部分)。證明申請人增設金屬拋丸除銹、噴漆工段未經被申請人審批。

2、太倉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3張、太倉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被申請人調查過程。

3、太倉市環境保護局環境違法行為立案審查表、處理意見書、太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意見書、太倉市環境保護局違法案件處罰初步意見審查表、行政處罰案件審議小組案件審議會議記錄。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部程序。

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了申請人擬處罰的依據、種類、幅度,并告知申請人有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5、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告知陳述和申辯意見回執。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

6、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款繳款通知單及送達回證。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直接送達了處罰決定書及罰沒款繳款通知單。

本機關認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被申請人依法具有作出環境保護管理行政處罰決定的職能。被申請人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關于對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太環建〔2012〕206號)中明確告知:“二、項目建設一條前處理生產線,一條靜電粉末噴涂生產線及一條液體涂裝生產線,前處理工藝包括脫脂、酸洗、表調、磷化處理。未經批準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及延伸其他有污染作業工段。……八、本批復自下達之日起5年內有效。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止污染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太倉昊晟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明確“液體涂裝生產線”包括油漆噴房2間。申請人在未重新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況下,擅自增設了6個噴漆房、4個拋丸除銹房,并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前,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種類、幅度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后,被申請人通過案件審議會議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于擬作出處罰決定涉及責令停產及較大數額罰款,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擅自建設拋丸除銹、噴漆工段的生產,并罰款壹拾萬元”的處罰決定,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以法定方式向申請人完成了送達。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太環行罰字〔2014〕104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環境保護太環行罰字〔2014〕104號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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