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42號
申請人太倉市同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天和藥店。
負責人郭金武。
委托代理人徐瑩,申請人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號。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社會保障行政處罰決定,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鑒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行政爭議已經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機關同意申請人撤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