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光臨太倉市政府門戶!| 用戶中心
智能問答|無障礙瀏覽|繁體版|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重點政務信息 > 法治建設 > 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復議決定書】楊興明不服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9

 

申請人楊興明,男,*******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

法定代表人,陸俊,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案字[2015]第0120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不服,于201512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于128日向本機關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案字[2015]第0120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2請求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人稱:201416日,申請人在去工作單位太倉東洋實業投資公司上班途中,在太倉市婁東街道飛滬路、江南路十字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申請人右手骨折,因對方當事人遲遲拖延不處理該事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及時認定,并致使申請人于201519日方才拿到該起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經太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申請人與對方當事人***負該起事故同等責任。申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通知了工作單位太倉東洋實業投資公司,告知發生的情況并要求單位為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但東洋公司雖為申請人繳納了工傷保險,卻因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無法確認是否屬于工傷,因此至今尚未提交工傷認定申請。2015115日,即申請人在拿到事故認定書一周內,申請人即準備材料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已超過法定申請時效1年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認為,根據《最高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并且,由于發生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構成工傷,需要經過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不是主要或全部責任,才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未超過法定申請時效。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工傷認定申請確認告知書、太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太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情況說明、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各1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案字[2015]0120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適當,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為。申請人在201416日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因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間內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此,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最遲應在201516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然而,被申請人于2015115日才收到申請人親屬***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其工傷認定申請明顯超過了規定的時效。因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理由不足、于法無據。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很顯然,申請人系在201416日受到事故傷害,其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相關情形。申請人系怠于行使權利,導致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的時效。綜上,被申請人于2015115作出的太工傷案字[2015]0120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依法應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申請確認告知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回證各1份;常住人口登記表、工資單、職工繳費明細查詢、事故責任認定書及情況說明、路線圖、門診病歷、出院記錄、普放診斷報告單各1份;《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經審查查明:申請人系太倉東洋實業投資公司公司員工,201416日,申請人駕駛電動車在太倉市婁東街道飛滬路、江南路十字路口,與***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申請人受傷,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右尺骨遠端骨折”。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1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申請人***應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2015115日,申請人之女***向被申請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為申請人認定工傷。被申請人于2015115日作出太工傷案字[2015]0120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關于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時效一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實當事人主體身份與申請工傷的過程。

2、工傷認定申請確認告知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回證各1份。證實不予受理的決定及送達過程

3、常住人口登記表、工資單、職工繳費明細查詢。證實當事人的勞動關系

4門診病歷、出院記錄、普放診斷報告單各1份。證實了當事人的就診情況。

5、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及情況說明、路線圖。證實了當事人責任認定及送達情況。

本機關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請人于201416日發生交通事故,其應于201516日之前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至2015115日才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申請已過法定時效。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屬于自身原因被耽擱期限的情形。申請人提出的認為其未及時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導致其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工傷認定的意見,本機關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認定工傷過程中審查的一種證據,但是否取得該書證,并不影響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的太工傷案字[2015]0120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三月二十日

相關文件

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彩88-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