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41號
申請人:熊振華,性別:男,出生年月:´´´´´´´´´´´´。
住所:´´´´´´´´´´´´´´´´´´´´´´´´。
被申請人:太倉市信訪局。
住所:太倉市縣府東街99號。
法定代表人:王雪源,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熊振華信訪告知書不服,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故該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