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繼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后,“兩高”對2013年解釋進行版本“升級”,于2016年12月23日修訂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織密保護綠水青山的刑事法網。近日,市環保局邀請蘇州中科生態環境研究所夏金華所長為全市涉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環保專員進行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和新“兩高”司法解釋專題培訓。
夏所長于2004年和2009年赴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和德國斯圖加特大學研究學習,也曾前往美國斯坦福大學和英國紐卡斯爾大學,進行生物技術的國際交流和項目合作,具有非常豐富的土壤修復實踐經驗,此次培訓內容為通過土壤污染風險防控,結合“兩高”新司法解釋,做一個“環境、經濟、法律”都安全的電鍍類企業。根據“兩高”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電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
培訓后,電鍍企業負責人均表示通過此次培訓提高了法律意識,以后會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