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城市綠線,是指太倉市城市規劃區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為了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蘇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太倉實際,制定本細則。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等規定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質量,現將該《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7月19日前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地址:市行政中心1號樓3樓,郵編:215400;傳真:53521593;電子信箱:jstcfzb@163.com)。
附:《太倉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太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7月11日
太倉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蘇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太倉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本細則所稱城市,是指太倉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下列區域內應劃定城市綠地界線:
(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湖泊、河道、山體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綠線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不同類型綠地的界線、地塊綠地率控制性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條 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地應嚴格執行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不得任意降低綠化用地指標。
第十一條 各類工程建設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工程竣工后,應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短期內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四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