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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太倉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7-07-11 14:09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城市綠線,是指太倉市城市規劃區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蘇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太倉實際,制定本細則。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等規定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質量,現將該《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719日前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地址:市行政中心1號樓3樓,郵編:215400;傳真53521593;電子信箱:jstcfzb@163.com)。

  附:《太倉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太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7月11日

 

太倉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蘇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太倉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本細則所稱城市,是指太倉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下列區域內應劃定城市綠地界線:

   (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湖泊、河道、山體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綠線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不同類型綠地的界線、地塊綠地率控制性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條  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地應嚴格執行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不得任意降低綠化用地指標。

    第十一條  各類工程建設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工程竣工后,應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短期內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四條  太倉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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