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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太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7-07-07 15:32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辦法》是為了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綠化區域的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優化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太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等規定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質量,現將該《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 7月15日前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地址:市行政中心1號樓3樓,郵編:215400;傳真53521593;電子信箱:jstcfzb@163.com)。

  附:《太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

                               太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7月7日

                                                         

 

                                                                                                                    太

太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永久性綠地的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優化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永久性綠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列為永久保護的綠化區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其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

    各區鎮、市國土資源、規劃、交通、水利、農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我市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永久性綠地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對在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確定和公布

    第六條 永久性綠地主要在以下區域中確定:

   (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

   (二)游園、廣場、社區公園;

   (三)河(湖)堤綠地和濕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第七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會同國土資源、規劃、交通、水利、農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擬定新增永久性綠地名錄,報人民政府審核并公布。

第八條 永久性綠地一經確定公布,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綠地區域設置顯著標識,注明永久性綠地名稱、界址、決定單位、決定時間、管理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永久性綠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對永久性綠地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制定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方案,擬定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報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永久性綠地規劃納入城鄉規劃,負責劃定永久性綠地界址。

    在規劃編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綜合公園類永久性綠地周邊建筑的體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實施規劃控制,促進整體協調。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永久性綠地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土地權屬和用途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市綠化、國土資源、規劃、交通、水利、農林、公安、環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部門職責,依園林綠化、土地、城市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接到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報告后,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查處。

    第十三條 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明確日常管護責任人和管護責任;按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規范進行管養;有計劃并按規定進行永久性綠地功能完善和景觀提升建設;對相關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調查。

    第十四條 永久性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

    (二)損壞綠地設施;

    (三)傾倒、焚燒垃圾;

    (四)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五)擅自取土、取水;

    (六)擅自架(鋪)設市政、電力、通信、消防等管線;

    (七)擅自設置各類標牌、戶外廣告設施;

    (八)其他毀壞永久性綠地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永久性綠地范圍和用途。

    因重大公用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改變永久性綠地范圍和用途的,通過聽證、論證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決定。

    禁止將永久性綠地用于經營性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調整范圍和用途的永久性綠地,實行占補平衡的補償制度。應當在調整范圍和用途的永久性綠地半徑一公里范圍內,按“面積不減、品質不降”的原則新建綠地予以補償,并在一年內完成建設。

    第十七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永久性綠地的,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單位應當制定保護方案,并按相關城市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做好占用、臨時建設等審批手續。

   臨時占用永久性綠地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占用期滿后,由占用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經批準在永久性綠地內建設施工的,應當避讓現有樹木、設施、重要水體等,確實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因市政、電力、通信、消防等部門維護管線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第十九條 因公共應急搶險,需在永久性綠地內修剪或者移動樹木、開挖綠地、填埋水體、改變設施的,搶險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但是應當在搶險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并在險情排除后一個月內按要求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在永久性綠地范圍內砍伐、移植喬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胸徑在十五厘米以上喬木超過二株,移植胸徑在三十厘米以上喬木超過五株或者胸徑在十五厘米以上喬木超過十株的,市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應當事先組織論證。

永久性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不得砍伐、移植。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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