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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太倉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7-09-19 16:19瀏覽量:字體:

為了規范公共自行車的運營管理,保障公共自行車健康發展,方便市民交通出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提高全市公共交通系統整體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前期實踐,制定本辦法。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等規定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質量,現將《太倉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9月29日前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地址:市行政中心1號樓3樓,郵編:215400;傳真:53521593;電子信箱:jstcfzb@163.com。

附:《太倉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太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9月19日

太倉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自行車健康發展,規范運營管理,方便市民公共交通出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提高全市公共交通系統整體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自行車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提供休閑、旅游、運動為主要功能的自行車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自行車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城市公共交通組成部分。本市公共自行車發展遵循“政府主導、科學布局、統一運營、高效管理、服務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太倉市城區及各鎮(區)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公共自行車發展,在財政補貼、城市規劃、用地供給、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優先給予保障。

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國資辦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自行車財政補貼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公共自行車的行政主管部門。

太倉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負責全市區域內公共自行車系統的日常監管和考核。

太倉市城區直管區域(東至G15沈海高速,西至G204國道,南至健雄路,北至S339省道)的公共自行車系統由太倉市城容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各鎮(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由各鎮(區)委托太倉市城容投資有限公司組織建設。

太倉市公共自行車服務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全市區域內公共自行車系統的運營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審計、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自行車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共自行車公益性宣傳,倡導低碳環保、綠色出行,引導公眾了解、支持和使用公共自行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運、公安及各鎮(區)人民政府,編制本市公共自行車發展專項規劃,確定其發展目標、建設時序、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設置原則和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自行車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并與其他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鎮(區)人民政府按照公共自行車發展專項規劃,對公共自行車維修保養和管理調度中心等設施用地予以控制,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因城市發展和建設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

規劃確定的公共自行車維修保養和管理調度中心等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九條  設置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應當根據市公共自行車發展專項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完善情況逐步實施,重點在居住小區、公共交通站點設置,方便市民換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設置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應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相關鎮(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自行車發展專項規劃,編制年度發展計劃。鎮(區)人民政府按照年度發展計劃,組織和保障轄區內的公共自行車建設。

太倉市城容投資有限公司按照年度發展計劃實施相關建設。

第十一條  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劃定或者圍擋專用區域,具有統一的外觀和標識;

(二)配備標識牌、具備刷卡功能的鎖樁、自助查詢服務、通訊監控等服務終端,有條件的設置管理亭、停車棚等;

(三)公示收費標準、服務承諾。

利用市政設施場地、公共綠地和人行道設置的,應當保證道路通暢和人行道通行要求,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占用盲道,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自行車設施配套建設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長途汽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建筑等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自行車設施。

新建居住小區根據標準需要建設公共自行車設施的,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和規劃條件中明確,并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按照規劃需要同步配套建設的公共自行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規定建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驗收,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配套公共自行車設施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移交給市公共自行車服務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日常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公共自行車設施。

因建設需要,臨時拆除、遷移、占用公共自行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市公共自行車服務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補建或者補償協議,并報送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建設和改造時,應當保留或者改善非機動車道,保障自行車通行。

 

第三章 運營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公共自行車系統實行統一運營,通租通還。公共自行車租車卡(含市民卡、自發卡等,下同)在本市范圍內通用,公共自行車租車卡實行實名注冊制。

第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公共自行車智能化和標準化,督促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車的智能化運營管理系統,實現綜合查詢和信息服務功能。

第十八條  利用公共自行車車輛、管理亭、停車棚投放廣告的,收益作為公共自行車運營的補充。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公共自行車設施。

第十九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自行車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會同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運營績效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財政補貼的依據。

公共自行車運營財政補貼由市城市管理局列年度部門預算。太倉市區域內的公共自行車系統運營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補貼標準,結合考核結果等每半年度下撥。

第二十條  公共自行車系統產權單位(市城容投資有限公司和各鎮(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 與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合同,明確運營區域、運營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二) 督促、指導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并落實;

(三) 對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服務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負責公共自行車運營管理系統的維修、保養和更新,定期檢查系統安全和網絡狀況,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二) 按照標準設置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保障車輛安全性能正常、標識標志齊全;

(三) 接收有關建設單位配建移交的公共自行車設施,并及時投入使用;

(四) 合理設置公共自行車辦卡網點,執行統一的押金和服務收費價格標準;

(五) 建立車輛動態調度制度,科學合理調配車輛,保證正常的服務秩序;

(六) 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保證員工文明服務和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七) 遵守公共自行車服務規范,按照規定向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報送運營數據;

(八) 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自行車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共自行車使用者辦理公共自行車卡時,應當和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簽訂公共自行車租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自行車租用合同應當載明服務承諾,押金收取標準、退還條件,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免責條款,車輛遺失、損壞賠償以及因丟失、損壞等原因補卡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公共自行車使用者必須為14周歲(含)以上至70周歲(含)以下,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者,并按照使用守則和租用合同約定使用公共自行車。醉酒、患有疾病等無安全騎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

公共自行車使用者使用前應當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車輛性能和安全裝置存在問題的及時與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聯系。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污損、破壞、侵占公共自行車設施,以及其他影響公共自行車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在服務網點公布投訴和求助電話。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應當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未按運營服務規范提供服務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作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故意破壞、盜竊公共自行車設施,或者其他影響公共自行車運營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共自行車使用者造成公共自行車車輛損壞或者丟失的,由本人依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共自行車使用者故意破壞、占用公共自行車設施,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違反合同規定使用的,納入公共誠信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公共自行車,是指作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公共場所提供的,按照合同供公眾憑卡自助式借還的自行車;

(二) 公共自行車設施,包括車輛、標識牌、鎖樁、管理亭、停車棚,自助終端、通訊監控、維修保養和管理調度中心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公共自行車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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