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
爆竹的通告》意見征求的公告
為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研究確定了太倉市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根據有關要求,現將《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11月1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地址:市行政中心1號樓3樓,郵編:215400;傳真:53521593。
聯系人:公安局治安大隊周健,電話:33055863;市政府法制辦錢姚健,電話:53521593。
附: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太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太倉市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現就全市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西至204國道,北至天津路,東至四通路(延伸至G15高速),南至健雄路(含)以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附圖為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現有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逐步減少。
二、禁放區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駐地;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
3、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托機構、學校等;
4、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安全保護設施及軍事設施的保護區內;
5、法律、法規、規章、市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行政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中考、高考期間,全市行政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對個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并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市信用征信平臺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太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圖
太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