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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意見征求的公告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7-10-30 13:52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

爆竹通告》意見征求的公告

 

為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研究確定了太倉市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根據有關要求,現將《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征求意見稿)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111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地址:市行政中心1號樓3樓,郵編:215400;傳真53521593。

聯系人:公安局治安大隊周健,電話:33055863;市政府法制辦錢姚健,電話:53521593。

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征求意見稿)

 

                                                         

 

  太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1030

 

 

太倉市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現就全市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西至204國道,北至天津路,東至四通路(延伸至G15高速),南至健雄路(含)以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附圖為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現有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逐步減少。

   二、禁放區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駐地;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

   3、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托機構、學校等;

   4、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安全保護設施及軍事設施的保護區內;

   5、法律、法規、規章、市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行政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中考、高考期間,全市行政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對個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并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市信用征信平臺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太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圖

 

 

 

 


太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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