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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在市屬國有企業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來源:國資辦發布時間:2018-12-10 13:21瀏覽量:字體:

太國資辦發〔2018〕45號

各市屬國有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法治水平,經研究,現將《關于在市屬國有企業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在市屬國有企業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

太倉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關于在市屬國有企業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7〕27號)精神,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提高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2020年底前,各市屬國有企業要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建設,全面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二、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

(二)市屬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內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企業外聘的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國有企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人員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法律顧問的輔助人員可不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國有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顧問。國有企業應當科學設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責,提高企業法治工作規范化水平。

(四)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學者,或者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外聘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被聘為法律顧問的,由聘任企業發放聘書。

聘任企業要科學設定外聘法律顧問的資格條件、選聘程序、職責范圍、利益沖突回避等要求。聘任企業應當制定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明確法律顧問的職責范圍、權利義務、工作方式、聘用期限等內容。

(六)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2.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4.與聘任企業約定的其他權利。

(七)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4.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企業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5.與聘任企業約定的其他義務。

(八)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的制定;

2.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

3.為企業改制重組、并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

4.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

5.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6.所在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負有監督職責,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意見,督促整改。法律顧問明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擔相應責任。

(十)國有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公司律師是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照本實施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取得公司律師證書的員工。

(十一)公司律師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

(十二)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律師權利。

(十三)公司律師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十四)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屬于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并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和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公司律師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上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記入律師執業誠信檔案及個人檔案,處理結果與薪酬掛鉤。

(十五)建立市場化、差異化的薪酬與約束激勵機制,將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納入企業人才培養體系,對作出突出貢獻、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風險、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法律顧問、公司律師,應當予以褒揚和獎勵。

三、完善管理體制

(十六)國有企業負責推動本企業及下屬子公司落實法律顧問制度。國有企業實行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應當建立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管理辦法,健全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與重大決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機制,完善經費保障制度,確保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十七)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門承擔本單位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法律顧問辦公室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協助做好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以及對本單位申請公司律師證書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核等。

(十八)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根據本企業遴選公司律師的相關要求提出申請,經遴選審核后,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后,應當向其頒發公司律師證書。

(十九)公司律師應當依法依規使用公司律師證書并妥善保管。公司律師因工作調動、退休、辭職、違法違紀等情況不具備公司律師任職條件的,所在企業日常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公司律師證書,并按程序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二十)公司律師脫離原單位,可以申請轉為社會律師,其擔任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公司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的,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十一)公司律師應服從司法行政部門對公司律師的監督指導,履行公司律師工作考核評價、與社會律師銜接等制度,接受公司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投訴查處,接受律師協會對公司律師的行業服務與自律管理的指導,自覺遵守公司律師行業規范。

(二十二)公司律師應當加入其單位所在地的律師協會,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按規定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公司律師應服從律師協會的相關管理,主動參與相關業務培訓交流、權益維護、行業自律等。公司律師會費由所在單位承擔,會費交納標準由省律師協會另行規定。

四、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三)國有企業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認真抓好本企業及下屬子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重視發揮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

(二十四)國有企業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作用:

1.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

2.起草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應當請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3.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交由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法律審核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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