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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橋鎮集體資產管理方案(試行)

來源:浮橋鎮發布時間:2017-09-05 09:30瀏覽量:字體:

各村、社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浮橋鎮集體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率,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浮橋鎮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機構

成立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鎮集體資產的全面管理。鎮長任領導小組組長,鎮人大主席團主席、紀委書記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其中鎮級集體資產辦公室設在鎮經發中心,負責對鎮有集體資產的租賃、投資、轉讓等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村級集體資產辦公室設在鎮農經站,負責對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

二、建立臺賬

按照集體資產的分布現狀和特點對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不定期進行資產的核查、盤點,并建立集體資產臺帳,租金收交臺帳,做到一戶一帳,專人負責臺帳的登記更新工作,做到資產去向分明,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三、 資產處置

1、資產盤活收回。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根據集體資產情況制定年度收回計劃,列入計劃的集體資產不得對外出租,逐步實施收回。

2、嚴控租賃對象。對太“263”發【2017】1號文件列出的“散亂污”企業(作坊)類型中屬于關停取締類的企業(作坊)今后不予租賃或續租;屬于治理改造類的企業(作坊),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今后不予租賃或續租。

3、規范租賃行為。租賃集體資產,一律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擇優選定承租者。公開招租必須嚴格履行審核程序,出租或續租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簽訂租賃合同(協議)。

(1)招租審核程序:資產管理單位填寫《浮橋鎮集體資產公開招租審核表》,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鎮級資產報經發中心,村級資產報農經站);辦公室審查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經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資產管理單位走公開招租程序。

(2)出租或續租審批程序:資產管理單位填寫《浮橋鎮集體資產經營審批表》,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鎮級資產報經發中心,村級資產報農經站);辦公室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核;最后由鎮長審批后實施,重大事項提交鎮集體資產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決定。資產管理單位按批準事項簽訂租賃合同(協議)。

(3)新簽定的租賃合同(協議),鎮級資產由經發中心提供規范性合同(協議)、村級資產由農經站提供規范性合同(協議)。

4、統一租金標準。參考太農集辦【2011】1號文件指導價及目前市場行情,按照不同區域,各類房屋和土地租金(不含土地使用稅等稅費)統一指導價(年租金)為:

(1)港城核心區、規劃區范圍內:集宿樓租金不低于200元/平方米;普通廠房租金不低于200元/平方米;標準廠房租金不低于240元/平方米;三產門面房租金不低于320元/平方米;鎮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租金不低于15000元/畝。

(2)管理區建成區范圍內:集宿樓租金不低于180元/平方米;普通廠房租金不低于180元/平方米;標準廠房租金不低于220元/平方米;三產門面房租金不低于280元/平方米;鎮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租金不低于13000元/畝。

(3)其他農村范圍內: 集宿樓租金不低于150元/平方米;普通廠房租金不低于150元/平方米;標準廠房租金不低于200元/平方米;三產門面房租金不低于220元/平方米;鎮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租金不低于10000元/畝。

(4)集體資產房屋確實比較陳舊和地處確實比較偏遠且交通不便的,視具體狀況,采用一事一議原則經資產管理單位集體協商并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可適當降低租金,但最低不得少于上述指導價格的50%。

5、租賃合同(協議)期限。原則上所有合同(協議)一年一簽,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合同(協議)期限的,采用一事一議原則經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

四、資產收益的管理與考核

1、集體資產租賃原則上實行先付租金后使用的方式,租金一年一付。

2、對過去年份欠繳租金的,各單位要注意排查分析,找準癥結,逐個落實收款措施,確保租金及時足額到位。

3、對少數多年欠繳、已無能力或確無誠意繳款的承租者(企業或個人),由資產管理單位發書面通知限期催款,仍不到位的,通過司法程序強制收回集體資產。

4、各資產管理單位的集體資產重大經營活動,必須要上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并嚴格執行招投標、監理、驗收、決算等管理制度。鎮經發中心、農經站要對各單位集體資產租賃合同簽訂率、租金收繳率、資產收益率等進行督促與審核,并納入年終考評。

五、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

1、集體資產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方案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制定和落實資產使用、管理相關制度,確保資產運行安全、保值、增值。

2、實行各集體資產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對故意隱瞞集體資產和違規操作、管理不善導致集體資產損失或貪污、挪用、私分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的將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3、集體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列入資產收回計劃的集體資產到期未收回,未經審批私自出租集體資產的,將依紀追究資產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補充說明

1、已產生的租地造房企業,從政府依法行政角度加強管理,租地造房房屋產權發生變化的,土地租金按本方案執行。規范拆遷過渡廠房的管理,對于已租地造好廠房仍占用集體過渡廠房的拆遷企業堅決予以清退。

2、對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免征租金、減征租金或以政府欠款抵付租金款的,需由企業提供書面證明,如無法提供的,需繳清所欠租金,并重新簽訂協議。

3、因特殊原因需抵交租金的一律提交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會議討論。

4、對其他本方案未涉及到的內容,由鎮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另行商議決定。

浮橋鎮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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