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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16年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的通知

來源:教育局發布時間:2016-10-20 15:49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教育局

 

太教〔2016〕14號

 



關于印發《2016年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入學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鎮(區)社會事業辦、各初中、小學、幼教中心、九年一貫制學校:

2016年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經太倉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太倉市教育局

                                                          201661

 

抄: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太倉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661日印發

2016年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根據《江蘇省中小學管理規范》、《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見》(蘇教規〔20102號)、《蘇州市深化素質教育,豐富校園生活,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三項規定》、蘇州市教育局有關入學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今年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樹立“教育就是服務”的理念,推進“學有優教”品牌建設,區域整體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繼續圍繞“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發展好每一位教師”的目標,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體現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認真實施免費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

二、招生原則

(一)堅持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原則

各鎮(區)政府、各學校要切實保障每個適齡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的權利,努力為每個適齡兒童(包括符合條件的來太務工人員子女)提供免費公辦學校學位。新生入學一律實行按施教區就近免試入學,鼓勵各公辦學校留住施教區內地段生,嚴格控制“擇校生”比例

(二)堅持義務教育“兩個為主”原則

按照《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國發〔20065號)文件“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各鎮(區)政府、各校應切實保障所轄區域來太務工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公辦定點學校和各鄉鎮學校繼續做好吸納來太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工作。確保公辦學校吸納來太務工人員子女的比例逐年增長。

(三)堅持義務教育幫困助學原則

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各鎮政府和學校要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中度以下殘障兒童(包括肢體、智障、聾、盲等)隨班就讀,根據《蘇州市普通中小學附設特教班辦班標準(試行)》,隨班就讀人數超過5人,學校依據“按需供教”原則可設置特教班,并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必要幫助。重度殘障兒童應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并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進入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接受教育康復。做好幫困助學工作確保每個貧困家庭子女和來太務工人員子女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學。

三、工作要求

各校在今年新生入學工作中,要進一步認真學習《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深刻領會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文件精神,正確解讀政策,創新工作機制;堅持標本兼治,落實服務舉措;穩步推進改革,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一)確立全局觀念。各校要認真制定入學工作實施方案,根據新生入學實際情況通盤考慮,及早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各校還要本著相互支持、加強配合的原則,從大局出發,協同排難,妥善解決好區域與區域、校與校交界處的學生入學問題,杜絕新生入學無施教區的現象。

(二)推進教育均衡各級各類學校的事業發展規模必須與辦學條件相適應。新生入學人數必須與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數相匹配,保證校際間生均占有教育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基本均衡。在滿足施教區服務范圍內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剛性需求的前提下,如確因區域內招生困難需要改變事業計劃或班級學額,相關學校需報請基礎教育科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規范招生行為。繼續貫徹執行《三項規定》。任何學校、任何機構、任何個人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擇優考試;不得采用筆試或變相筆試的方式選拔學生;不得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各種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和“實驗班”。學校不得以“奧數”等競賽或非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獲獎證書作為依據“擇優”進行招生錄取;也不得以社會辦學機構或團體組織的競賽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四)遏制擇校現象為抑制擇校熱,縮小校際之間的差距,進一步規范熱點高中指標生計劃定向分配到各初中的政策,凡擇校生均不享受該校的熱點高中指標生計劃定向分配政策。根據省市高中指標生計劃定向分配政策今后定向分配比例將會逐年提高,各校要正面引導學生到學區學校就讀,將擇校比例控制在 10%以內,積極疏導盲目擇校行為,促使熱點公辦中小學擇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終得到基本遏制,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公平優質教育的需求。

(五)加強學籍管理。要按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實施招生入學工作,嚴格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的要求,提高學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未經審核備案的外來工子弟學校及經審核備案的外來工子弟學校非法舉辦的初中班招收的學生不再辦理學籍注冊手續。蘇州市中考嚴格執行考籍與學籍對應的規定,原則上初中畢業生均應在學籍所在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

(六)優化服務措施。各校要牢固樹立“教育就是服務”的理念,以服務學生、方便家長為宗旨,完善服務措施,優化服務項目。認真做好電話咨詢、施教區公示、來訪接待等服務工作。

1.加強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統一領導、協調管理、分校負責”的方法進行,各單位應成立入學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有關職能部門的領導為主要成員,共同研究、處理入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2.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各小學、初中要認真做好《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及《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正確解讀小學、初中入學政策。招生期間遇到問題應耐心細致向家長做好解釋工作,及時匯報溝通,妥善解決,堅決杜絕因校間互相推諉而造成家長往返奔波等現象,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各學校須在625日前在學校網站主頁醒目處和校門口公布招生簡章,內容包括:本校施教區范圍、報名手續、咨詢電話等。

3.好畢業生信息采集工作。各單位應按規定時間有序開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各學段間要做好入學的銜接工作。各幼兒園根據畢業生的實際居住地,按學區將“幼兒園畢業班幼兒花名冊”分類匯總、整理編號,在620日前發相應小學、局基教科備查。

各小學填寫好“小學畢業班學生登記表”,根據畢業生的實際居住地,按學區將“小學畢業班學生花名冊”分類匯總、整理編號。登記表紙質稿一式兩份,一份小學留校存檔,一份由小學畢業生帶到相應初中,由初中校錄取時收留存檔。花名冊電子稿于624日前分別發相應初中、局基教科備查。各中小學在628日前給新生發放驗證通知書。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新生的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校自行印制)必須由學校蓋章,在入學審核合格后送達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根據有關規定,初中、小學入學不得收取報名費。

5.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開展預防接種規范管理專項活動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5790 號)和《蘇州市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和疫苗補種工作指導實施方案》(蘇衛計疾控〔201618 )要求,兒童在入園、入學時,要查驗預防接種證。各小學在入學報名時, 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兒童預防接種證的查驗工作。各小學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兒童預防接種證的查驗工作,建好學生健康卡。

四、2016年小學招生實施辦法

(一)招生對象

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

1.2010 8 31 日(含8 31 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父母在太倉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居住用房, 商業、 辦公、 工業用房、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適齡兒童。

2.戶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經審核批準同意在本市入學的適齡兒童。

各小學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適齡兒童確因身體狀況等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二)報名時間

1.本市戶籍學生驗證報名時間:71日—2

2.非太倉籍學生驗證報名時間:73日—5

(三)報名辦法

1.本市戶籍學生報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具有本市戶籍,根據其合法固定住所,在規定時間到所屬施教區(城區施教區劃分見附件)小學登記驗證適齡兒童擁有城區常住戶籍是其在城區小學入學的前提條件。 

2)報名時攜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房產證(宅基地證)或房卡原件、戶口簿原件、預防接種證、大班匯報單等備查。

3)學校證通過即發放入學通知書。

2.非太倉籍學生報名

非太倉籍學生申請就讀本市公辦小學,需向學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一經發現虛假信息,則取消其在本區域的入學資格)。主要材料包括:

1)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原籍戶口簿原件(含有子女的身份證號碼)。

2)本地公安部門辦理的滿1 年或1 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證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太倉居(租)住證明,包括房產證(房卡)原件、住房租賃合同等材料。

4)近年內,父母一方有1 年或1 年以上的太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或其它合法經營的營業執照與納稅證明;從事家政服務、自謀職業等不適用保險暫行辦法的其他人員,需提供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社區開具的從事1 年或1 年以上的就業證明。

5)出生醫學證明、預防接種證明。

6)幼兒素質發展匯報單(或幼兒接受過學前教育的其他證明材料)。

非太倉籍學生申請入學的具體方法如下:

1)非本市戶籍外來人口適齡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太倉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提供房產證)。根據相對就近的原則,可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區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學校視學位空余情況有序招生,無法進入施教區學校就讀的學生,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協調。

2)非本市戶籍外來人口適齡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太倉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和穩定的住所(提供租住合同等材料)。根據相對就近的原則,可以到各鄉鎮小學和城區公辦定點吸納學校提出就讀申請。城區公辦定點吸納學校為:新區二小、城四小、南郊小學、陸渡小學。

3)各鄉鎮小學和定點吸納學校在有空余學位的前提下,依據家長提供的證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學。如學位余額較多,可適當放寬入學條件。

4)如入學申請數大于公辦小學學額許可數,在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前提下,各校可以按學生父母一方在太倉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是否接受我市幼兒園三年學前教育等情況有序做好吸納工作。公辦學校無法吸納的學生進入來太務工人員子弟學校就讀。

五、2016年初中招生實施辦法

(一)招生對象

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具有太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學畢業生。

2.戶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經審核批準同意在本市入學的小學畢業生。

3.年滿 16 周歲(2000 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小學畢業生,初中不再發放《初中入學通知書》。

(二)報名時間

1.本市戶籍學生驗證報名時間:71日—2

2.非太倉籍學生驗證報名時間:73日—5

(三)報名辦法

1.本市戶籍學生報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具有本市戶籍的小學畢業生,到其合法固定住所(鄉鎮可只要求提供戶籍證明)所屬施教區(城區施教區劃分見附件)初中登記驗證。適齡學生擁有城區常住戶籍是其在城區初中校入學的前提條件。

2)報名時攜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房產證或房卡原件、戶口簿原件、小學畢業證書、小學畢業生登記表、素質發展報告書等材料。

3)初中校驗證通過后留取小學畢業登記表(原件)并發放入學通知書。

2.非太倉籍學生報名

非太倉籍學生申請就讀本市初中,需向學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一經發現虛假信息,則取消其在本區域的入學資格)。主要材料包括:

1)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原籍戶口簿原件(含有子女的身份證號碼)。

2)本地公安部門辦理的滿1 年或1 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證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太倉居(租)住證明,包括房產證(房卡)原件、住房租賃合同等材料。

4)近年內,父母一方有1 年或1 年以上的太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或其它合法經營的營業執照與納稅證明;從事家政服務、自謀職業等不適用保險暫行辦法的其他人員,需提供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社區開具的從事1 年或1 年以上的就業證明。

5)預防接種證明

6)小學畢業證書、小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或六年級成績單)。

非太倉籍學生申請入學的具體方法如下:

1)非本市戶籍外來人口適齡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太倉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提供房產證)。根據相對就近的原則,可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區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學校視學位空余情況有序招生,無法進入施教區學校就讀的學生,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協調。

2)非本市戶籍外來人口適齡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太倉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和穩定的住所(提供租住合同等材料)。根據相對就近的原則可以到各鄉鎮初中和城區公辦定點學校提出就讀申請城區公辦定點學校為:新區中學、良輔中學、陸渡中學、雙鳳中學。

3)各鄉鎮初中和定點學校在有空余學位的前提下,依據家長提供的證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學。如學位余額較多,可適當放寬入學條件。

4)如入學申請數大于公辦學校學額許可數,在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前提下,各校可以按學生父母一方在太倉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是否接受我市小學教育等情況有序做好吸納工作。

六、其它工作要求

1.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華僑子

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僑文發〔2009

5 號)精神,各校應認真做好華僑子女(身份證明由市僑辦提供)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的相關工作,積極支持、幫助在太華僑子女進入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外籍華人子女來太接受義務教育,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2.太倉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須提供人事部門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子女入學參照太人才辦〔(201124號〕文件執行。來太投資商子女入學參照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3.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

范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見》(蘇教規〔20102號)文件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招生事項應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初中、小學的入學工作十分重要,政策性強,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太倉經濟的發展,各校、各幼兒園都要高度重視,在市教育局和各鎮(區)政府的領導下,把握政策,規范操作,耐心細致,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件:

 

2016年太倉市城區義務段學校入學工作有關規定

 

一、城區施教區的劃分

(一)初中:

1.市二中:

人民路(延伸段)以西,新瀏河以北(含屬城廂鎮的新毛拆遷戶)。

2.市一中:

1)人民路以東,天津路(原外環一級公路)以南,東城河(向北延伸段)以西,朝陽路以北;

2)人民路以東,朝陽路以南,東倉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3.實驗中學:

1)東城河(向北延伸段)以東,天津路以南,婁江路以西,朝陽路以北;

2)東倉路以東,朝陽路以南,婁江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4.新區中學:

1)原板橋中學施教區;

2)婁江路以東,新瀏河以北;

3)天津路(原外環一級公路)以北,屬新區的社區、村(含安置在新區的婁東、新毛、岳王拆遷戶)。

5.陸渡中學: 原陸渡中學施教區

6.科教新城良輔中學:原南郊中學施教區

(二)小學:

1.實驗小學:

1)人民路以東,鄭和路以南,太平路以西,致和塘以北;

2)太平路以東,鄭和路以南,東城河以西,縣府東路以北。

2.經貿小學:

1204國道以東,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2太平路以東,縣府東路以南,東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3)人民路以東,致和塘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朱棣文小學:

1)太平路以東,上海路以南,半涇河以西,新瀏河以北;

2)東城河以東,鄭和路以南,半涇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新區二小:原新區二小學區

5.新區三小:

1)半涇河以東,天津路以南(原外環一級公路),四通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2)高速路以西,上海路以南,四通路以東,新瀏河以北。

6.新區四小:

1)鹽鐵塘以東,蘇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蘇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婁江路以西;

2204國道以東,北京西路以南,鹽鐵塘以西,蘇州路(339省道)以北。

7.陸渡小學:原陸渡小學施教區范圍

8.城廂一小:204國道以東,鄭和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9.弇山小學:

1204國道以東,蘇州路(339省道)以南,鹽鐵塘以西,鄭和路以北;

2鹽鐵塘以東,新城北河以南,半涇河以西,鄭和路以北。

10.城廂四小:204國道以西,新瀏河以北。

11.金倉湖小學:原新毛小學學區。

12.科教新城南郊小學:

1204國道以東,良輔路以北,鹽鐵塘以西,新瀏河以南;

2204國道以西,新瀏河以南。

13.科教新城實驗小學:204國道以東,良輔路以南,鹽鐵塘以東,新瀏河以南。

二、城區施教區認定細則

適齡學生擁有城區常住戶籍是其在城區學校入學的前提條件,適齡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確定其在何施教區入學的依據。具體認定細則如下:

1.適齡學生的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施教區依法入學。

2.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施教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憑相關證明在該施教區依法入學: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父母雙方戶口都不在太倉市范圍內;孤兒。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供其中一處合法固定住所相關證明。原則上以與戶籍一致,并且具有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如果多處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積低于18 平方米的住房,則該住房不再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4.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 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5.學生父母無“產權房”或無“房卡房”,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為唯一居住地的(即三代同堂),學生入學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為準。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產權房”或無“房卡房”,由實際居住地所在學校核實情況,妥善解決。

6.對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將予以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除外)。

7.因地塊改造等喬遷新居的,人已遷新居,戶籍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確定以新居住地為準;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然尚未交付的,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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