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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來源:太倉市教育局發布時間:2021-12-06 09:49瀏覽量:字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按照全國語言文字會議部署要求,教育部、國家語委對《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2021年11月27日,教育部部長懷進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1號,公布新修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管理規定》修訂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管理規定》修訂的背景。

答:普通話水平測試是促進普通話普及和應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2003年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制定頒布的《管理規定》,為測試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指導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不斷發展成熟。截至目前,全國的測試機構發展到1700余個,測試員隊伍達5萬余人,測試總量持續增長,到2021年底累計超過1億人次,為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發揮了重要作用。

新時代以來,普通話水平測試社會認可程度顯著提高,測試需求更加旺盛。同時,測試的政策環境、社會環境、技術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也面臨測試服務供給還不能很好滿足群眾需求、測試工作機制和管理體系需要進一步健全、測試工作人員和應試人的責任權利需要進一步明確等新的突出問題。迫切需要通過修訂《管理規定》以提升測試工作管理效率、規范效用和服務效能。 

為此,2019年我們啟動了《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通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地方、專家、應試人員等意見,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研究吸收形成修訂草案,經教育部黨組審議通過后正式印發。

二、請簡要介紹一下《管理規定》修訂的總體考慮。

答:此次《管理規定》的修訂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適應計算機輔助測試開展后的新情況新趨勢,系統構建、完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制度體系,突出科學性;二是滿足廣大群眾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不斷學習和提高普通話水平的需求,突出便民性;三是完善權利保障和法律責任,突出規范性。據此,此次修訂對原規定中部分制約或不適應工作發展的條文進行調整,對測試機構和應試人反映比較集中的意見給予回應。

三、在健全完善測試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方面做了哪些修訂?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進一步明確職責劃分。明確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全國的測試工作、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測試工作,并規定各級測試機構的職責。第二,明確等級認定權限。規定普通話等級分三級,每級分甲、乙兩等,一級甲等須經國家測試機構認定,一級乙等及以下由省級測試機構認定。第三,變更發證部門。將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的頒發機構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變更為國家測試機構,進一步強化專業測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四、在突出便民性方面,《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

答:為向社會群眾提供更加便捷的測試服務,做了以下修訂:第一,取消測試間隔時間的要求。以往人工測試資源有限,有“兩次測試間隔應不少于3個月”的規定。隨著普通話水平測試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進,目前通過計算機輔助測試和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效率,間隔期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本次修訂予以刪除。第二,增加電子證書相關規定。根據電子證照的有關國家標準,明確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分為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取消測試工作“屬地管理”的規定。為減輕應試人因測試需要往返異地而增加的負擔,將原來的“屬地管理”修改為“應試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就近就便選擇測試機構報名參加測試”。第四,增加特殊人群參加測試的規定。明確視障、聽障人員參加測試的,省級測試機構應積極組織、提供便利,測試服務更有溫度。第五,明確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參加測試要求。規定在境內學習、工作或生活3個月及以上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可自愿申請參加測試。

五、在完善權利保障和法律責任方面,《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

答:主要進行了三方面修訂:第一,保障測試員和考務人員權益。規定測試機構和測試站點要為測試員和考務人員開展測試提供必要的條件,合理支付其因測試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第二,保障應試人權益。建立申訴機制,應試人對測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明確復核申請提出時間、接受單位、受理及作出決定時限等。第三,增加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對測試機構、工作人員、應試人出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明確應追究相應責任,強調測試的權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請問此次修訂還有哪些亮點和創新點?

答:對測試工作隊伍建設提出新規定。將“測試工作隊伍建設”作為國家測試機構和省級測試機構的職責之一予以明確,將考務人員也納入測試工作隊伍統籌考慮。關于測試工作隊伍的建設及管理辦法,由國家測試機構和省級測試機構另行制定,以“法規+配套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強測試工作隊伍建設。

調整了“應接受測試的人員”的表述。此次修訂使人員范圍更為明晰,將原來應接受測試的六類人員重新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人員,這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相統一;另一類是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同時,此次修訂增加“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應當為本校師生接受測試提供支持和便利”的條款,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校、職業學校保障學生參加測試的責任,更加突出教育系統在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中應發揮的重要作用。

七、請問有哪些推進落實《管理規定》的舉措?

答:第一,做好宣傳解讀,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測試機構要集中開展學習宣傳,準確理解和把握新的工作要求。第二,加強部門協同,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與其他相關部門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第三,健全測試管理制度,將盡快修訂《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管理辦法》,制定《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隊伍管理辦法》等測試工作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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