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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7.24”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安監局發布時間:2016-11-15 16:14瀏覽量:字體:

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7.24”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67月241854分,接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報稱公司發生一起亡人事故,事故原因不明。

事故發生后,公安法醫對死者身體進行了勘察,初步結論-身體多處有疑似電擊傷痕跡,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等相關規定,太倉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7.24”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聘請了王林生、王福興、仇慶伍三位專家組成技術專家組。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相關單位名稱: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㈡事故發生時間:2016年7241717分許

  ㈢事故發生地點: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壓紋車間

  ㈣事故類別:觸電事故

  ㈤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26萬元(賠付款)

  ㈦死亡人員概況

姓名

年齡

性別

傷亡

情況

  籍貫

  身份證號碼

蔣大華

34

死亡

四川省犍為縣

511123********2574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太倉經濟開發區北京路168號;法人代表:王為民;注冊資本:1000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20040312日;營業期限:20040312日日至20240311日;經營范圍:生產、加工、銷售PU合成革;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167月2417時左右,在太倉經濟開發區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壓紋車間,一號壓紋機班組做完一個產品后,班組長蔣大華開始為下一個產品做準備工作。17時11分,蔣大華打開后道日光燈后,通過烘箱西側放卷踏板走向一號壓紋機配電柜。1717分許,公司人員發現蔣大華趴在壓紋機烘箱西側放卷踏板上受到電擊傷害,斷電后將其從設備處搶救出來,對其進行人工呼吸、心肺復蘇等急救工作,后被120車送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經調查筆錄及查看監控視頻,2016年72417時許,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電工李僖慧在壓紋車間1號壓紋機進料部位修理86型插座和開關盒面板。1707分許,修理完畢離開。該插座和開關盒用作落地電扇等移動電具電源,電工修理完成后,使用該開關盒的電扇有停轉、反轉等不正常現象。

  經技術專家組現場勘查,該86型插座和開關盒,深33毫米,盒底北側固定螺栓高度6毫米,盒內空間距離27毫米,恰與插座內接線柱外露導體碰觸,雖用單層絕緣膠布阻隔,但勘察時,膠布已移位。

  壓紋機右側小電控箱左側增加的移動式用電插座板,兩眼插孔內電源接線與插座板固定螺栓相碰觸。由于壓紋機外殼接地保護缺失,造成電控箱內控制開關未動作,導致壓紋機外殼帶電。

  ㈠事故直接原因:

  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電工李僖慧在維修壓紋車間1號壓紋機右側小電控箱左側增加的移動式用電插座板時,未按公司《電工安全操作規程》要求做到絕緣保護,造成兩眼插孔內電源接線與插座板固定螺栓相碰觸,導致壓紋機外殼帶電,致使蔣大華受到電擊傷害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間接原因

  1. 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 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壓紋車間1號壓紋機以及控制該設備的電源柜未設置接地保護措施

  3. 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壓紋車間1號壓紋機用電系統未設置間接觸及帶電體的保護裝置

  ㈢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清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這是一起由于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隱患;壓紋機用電系統接地保護措施及間接觸及帶電體的保護裝置缺失,電工未按操作規程要求維修,員工用電安全意識薄弱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壓紋機用電系統接地保護措施及間接觸及帶電體的保護裝置缺失,是事故的主要責任方。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㈡王為民,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王為民實施行政處罰。

  ㈢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電工李僖慧未按公司《電工安全操作規程》要求維修,是事故的直接責任方。建議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監察機關對事故調查組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尚未發現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㈤要求企業對職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要求企業工會做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㈥事故發生后已責令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按事

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事故調查組備案。

  六、整改要求

  ㈠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放到重要的位置,落實各項整改措施,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㈡江蘇東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應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落實整改措施。同時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

  ㈢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范事故的發生,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生產安全事故。


本文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已做去標識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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