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5.13”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5月14日,接沙溪鎮安監辦報稱位于沙溪岳王的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內于2016年5月13日發生一起人員跌落事故,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報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太倉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5.13”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相關單位名稱: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㈡事故發生時間:2016年5月13日10時30分許
㈢事故發生地點: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內
㈣事故類別:高處墜落事故
㈤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賠付款)
㈦死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傷亡 情況 |
籍貫 |
身份證號碼 |
王振其 |
64 |
男 |
死亡 |
江蘇省太倉市 |
320522********3512 |
二、事故相關單位(人)概況
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地址:太倉市沙溪鎮岳王新建村;法人代表:周志軍;注冊資本:100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2008年6月24日;營業期限:2008年6月24日至2038年6月23日;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生產、加工、銷售非標設備、電器成套設備、五金制品。
王振其,男,漢族,1952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522********3512,住太倉市沙溪鎮岳王新建村二十七組16號,電工(無電工證),無工作單位。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5月12日,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普工陸云其打電話給王振其,請其來公司修理車間內更換燈泡。2016年5月13日10時左右,王振其應約來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更換修理車間燈泡所用的活動腳手架為王振其自帶。10時30分許,王振其站在活動腳手架二層上(離地約3.5米)進行了更換燈泡作業,更換后王振其未下腳手架,然后其要求下面的工人施志輝、陸云其幫忙推動移動腳手架至下一個燈泡更換位置。移動過程中,腳手架發生垮塌,王振其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地面摔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分析和事故性質
㈠事故分析
本案王振其受托臨時到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更換燈泡行為應認定為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條第二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的特征:1、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且自主經營。2、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且獨立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3、承攬人一般必須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且對完成的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本案王振其接受更換燈泡后定作任務后,自帶更換燈泡的工具及輔助設備,獨立完成更換燈泡工作,符合合同法承攬合同的特征。
㈡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召開事故分析會,一致認為,太倉市福來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臨時委托王振其更換燈泡的行為應認定為承攬合同關系,不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本文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已做去標識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