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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6.6”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安監局發布時間:2017-09-07 15:46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

6.6”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7661220分,太倉市安監局接“110”報稱,在位于浮橋鎮的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廠內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一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等相關規定,太倉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6.6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相關單位名稱: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

㈡事故發生時間:2017661047分許

㈢事故發生地點: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維修車間

㈣事故類別:觸電事故

㈤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賠償款)

㈦死亡人員概況

姓名

年齡

性別

傷亡

情況

籍貫

身份證號碼

陸忠興                                                   

50

死亡

太倉市新塘

320522********321X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地址:太倉市浮橋鎮瀏家港銀港小區,法人代表:顧其中;注冊資本:120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20091119日;營業期限:20091119日至20391118日;經營范圍:生產、加工、銷售塑封二極管;經銷各種電子元器件、五金交電。(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7661043分左右,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工人倪健林和維修工陸忠興從模壓車間推了一臺高頻預熱機(GYR-3E)進入了維修車間,陸忠興開始維修。維修時,高頻預熱機側面蓋板打開,設備處于通電狀態。1047分許, 陸忠興手部不慎觸碰到高頻預熱機的高壓部件,造成觸電事故發生,隨后其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現場勘查情況:涉事高頻預熱機設備型號:GYR-3E,出廠編號:311031310,輸出功率3KW,電源電壓380V,該設備靠南側蓋板打開,側板置于設備旁邊,內部電路部分有發黑痕跡,正面操作面板螺絲已卸下,設備電源插頭已拔下(系事發后車間主管史家兵拔下)。

201767日,市安監局請技術專家進行了現場勘查(勘驗情況詳見“6.6”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亡人事故技術調查專家組現場調查表)。經勘驗后,原因分析如下:事故者在修理時,設備處在通電狀態,其右手碰及設備操作控制箱箱體的左下端,左手伸至設備的電氣箱,不慎左手臂內側觸及電氣箱內的直流高壓線(儀表板上10KV直流電壓表的直流分壓電阻板的左端),此時直流電壓約7500-8000V,由于該設備修理時金屬殼體未接接地線,且電源端漏電斷路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00mA(未及時動作),人體發生直接接觸電擊。

經查閱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高頻預熱機使用說明書》,保養和檢修設備時,必須切實拔下電源插頭,維修人員維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陸忠興維修高頻預熱機時,設備處于通電狀態,手部不慎觸碰設備內高壓部件觸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 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 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未建立設備檢維修管理制度及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3. 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未對陸忠興進行書面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無相關培訓記錄。

4. 陸忠興未取得電工證即進行違規涉電維修作業,作業時未按照《高頻預熱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斷電情況下進行檢維修,且僅佩戴棉紗手套,防護也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清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員工安全生產意識薄弱,無證違規操作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陸忠興無電工證,且在維修時未按照《高頻預熱機使用說明書》載明要求進行斷電作業;且作業時個人防護也不到位,違規操作是事故的直接責任方。鑒于陸忠興已經死亡,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二)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隱患排查不徹底、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員工安全生產意識薄弱,在無電工證的情況下進行涉電維修作業,是事故的責任方。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三)顧其中,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組織制定設備檢維修管理制度及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督促檢查、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顧其中實施行政處罰。

(四)監察機關對事故調查組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未發現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并   將對屬地監管部門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一經發現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將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五)要求企業工會做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對職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六)事故發生后,已責令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立即暫停生產,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妥善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事故調查組備案。

六、整改要求

(一)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對全廠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落實各項整改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太倉市新盛電子有限公司要結合事故對全公司職工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合本次事故教訓,強化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杜絕違章違規操作,確保生產安全。

(三)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范事故的發生,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生產安全事故。

 

本文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已做去標識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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