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13時許,在位于太倉市上海路與東亭路口的太倉國際廣場地下車庫出入口鋼結構雨棚施工工地上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太倉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由監察委、公安局、住建局、高新區管委會、安監局、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太倉國際廣場鋼結構雨棚施工工地“1.9”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相關單位名稱: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㈡事故發生時間:2018年1月9日13時許
㈢事故發生地點:太倉國際廣場地下車庫出入口鋼結構雨棚施工工地
㈣事故類別:高處墜落事故
㈤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126.5萬元(賠付款)
㈦死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傷亡 情況 |
籍貫 |
身份證號碼 |
駱艮權 |
47 |
男 |
死亡 |
江蘇寶應縣 |
321023********5410 |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太倉經濟開發區上海東路106號,法人代表:趙金;注冊資本:3200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2008年07月17日;營業期限:2008年07月17日至2038年07月16日;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房地產信息咨詢;經銷金屬材料、金屬制品、機電產品、五金交電、建筑材料、裝潢裝飾材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宋英杰將太倉國際廣場地下車庫出入口鋼結構雨棚施工工程口頭承包給楊漢早,楊漢早將鋼結構雨棚施工工程清包給徐玉貴,徐玉貴又將鋼結構雨棚施工工程包給駱艮權,駱艮權組織施工人員進行現場作業。車庫出入口位于主體建筑的西北側,出入口朝東設置。
三、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太倉國際廣場項目由上海疊加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施工,該項目施工過程中組織了工程檢查,2014年8月11日,檢查中發現塔吊司機證件過期,塔吊四方驗收未做,管理臺賬代簽、漏簽,食堂設置不符合要求,無安全措施等安全隱患,并要求施工單位在8月18日前整改完,施工單位在限定日期前完成了整改并遞交了整改完成報告書。2016年4月13日,安全生產監督抽查中發現塔吊、升降機即將使用半年,督促施工單位盡快組織復檢,后整改完成。2017年8月4日,高新區規環局組織召開高新區建筑工地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推進會,上海疊加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員參加會議; 2017年12月22日,高新區規環局邀請市住建局等單位召開了高新區住建領域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會議,共檢查各處工地18次,發現安全隱患27處,并全部當場整改。
事故發生后,高新區緊急召開安全會議,對全區范圍內的建筑工地進行安全大檢查,特別針對高空作業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作出嚴格要求。同時,高新區規環局會同市住建局約談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要求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杜絕類似事故發生。2018年2月,高新區召開了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要求各單位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全監管工作,在建筑施工領域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堅持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嚴格執行重大節日、重要時期領導檢查安全工作制度。
四、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8年1月9日下午,在位于太倉國際廣場的景觀綠化工程工地上,駱艮權喊來王華龍和丁正權對地下車庫出入口雨棚進行施工。駱艮權、王華龍、丁正權三人在地下車庫出入口雨棚頂上作業,駱艮權、王華龍進行打玻璃膠,丁正權進行刮膠,徐玉貴站在地下車庫出入口處南側平臺上。13時左右,駱艮權在地下車庫出入口雨棚頂上進行打玻璃膠作業時,從位于頂棚東南側邊緣處一長約1.15米、寬約0.55米、距地下車庫地面高約5.1米的鋼結構洞口處摔落至地下車庫出入口地面,頭部著地,現場施工人員見狀立即撥打120,駱艮權在送醫院途中死亡。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㈠ 事故直接原因:
駱艮權進行打玻璃膠作業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和系掛安全帶,現場也未設置防護措施,是駱艮權踩空后墜落地面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㈡ 事故間接原因
1. 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鋼結構雨棚施工工程發包給楊漢早個人,未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太倉國際廣場地下車庫出入口鋼結構雨棚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管。
2. 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鋼結構雨棚施工作業現場防護措施缺失、施工人員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等安全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3. 駱艮權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作為包工頭、項目的負責人,未針對高空作業要求做好現場及個人安全防護措施。
㈢ 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太倉國際廣場鋼結構雨棚施工工地“1.9”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駱艮權作為包工頭、施工現場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現場安全防護缺失的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駱艮權已經死亡,建議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㈡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鋼結構雨棚施工工程發包給楊漢早個人,未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管;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鋼結構雨棚現場施工作業時存在的安全隱患,是事故的責任方。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㈢宋英杰,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宋英杰實施行政處罰。
㈣監察機關對事故調查組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的執法、廉
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未發現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并 將對屬地監管部門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一經發現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將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㈤要求對企業職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七、整改要求
㈠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不得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相關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放到重要位置,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㈡蘇州置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加強后續工程的管理,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作業,確保生產安全。
㈢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加強宣傳教育,強化事前監管,堅決制止未批先建現象,督促相關建筑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