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6日中午,位于太倉市沙溪鎮通港西路388號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所租用的車間內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太倉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由監察委、公安局、沙溪鎮政府、安監局、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8.26”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相關單位名稱: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
㈡事故發生時間:2018年8月26日11時至11時50分之間
㈢事故發生地點:太倉市沙溪鎮通港西路388號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租用的生產車間內
㈣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㈤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賠付款)
㈦死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傷亡 情況 |
籍貫 |
身份證號碼 |
杜方國 |
35 |
男 |
死亡 |
湖南省石門縣 |
430726********4319 |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賢區莊行鎮楊溇村1130號125室;法定代表人:譚彥波;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內合資);成立日期:2011年03月15日;營業期限:2011年03月15日至2021年03月14日;經營范圍:石材、金屬材料、裝潢材料、陶瓷制品、建材、木材、鋼材、不銹鋼門窗、五金交電批發、零售,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地址:太倉市通港西路388號;法定代表人:莊國志;注冊資本:1200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0日;營業期限:2017年01月20日至2047年01月19日;經營范圍:生產、加工、銷售建筑用石材;經銷裝飾材料、五金配件、陶瓷制衛生設備;水電安裝;市場營銷策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8年3月1日,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與譚彥波個人簽訂《租賃合同》,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將廠房內5號車間(1120.6平方米)出租給譚彥波,雙方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三、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㈠事故發生前的監管工作
沙溪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份對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發放了限期搬離關閉通知書,并安排相關部門實施了斷電,要求其在2018年8月底之前搬離。
㈡事故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1.事故發生后,沙溪鎮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和安監辦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善后處理等工作。
2.針對事故,舉一反三,召集廠區內其他企業負責人召開“8.26”事故現場會,對事故進行通報,并提出了在搬離過程中安全注意事項,做好協調處理工作。
四、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18年8月26日13時30分左右,譚彥波來到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所租用的廠房內準備干活,當走到行車下面時,看到杜方國右手拿著行車遙控器,身體被擠壓在兩塊長3m寬1.6m厚度為3.5cm的大理石板與鐵制大板架之間。隨后,譚彥波喊來隔壁車間王保安等三人,四個人一起用手把壓在杜方國身上的大理石板扶正,然后把杜方國平躺著放在地上并報警,急救車到達后經現場確認杜方國已經死亡。
事故發生時間分析:因事故發生時現場無目擊者,也未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無法準確的判斷事故時間。通過了解情況,最后與杜方國見過面、打過招呼的是譚彥波的妻子,時間為2018年8月26日11時左右;而11時50分左右,譚彥波打電話給杜方國時,電話無人接聽,可以判斷事故發生時間為2018年8月26日11時至11時50分之間。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杜方國在整理大理石板的過程中不慎被大理石板壓到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間接原因
1.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未對杜方國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杜方國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3.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未進行事故隱患排查,現場監管不到位,員工在進行大塊大理石整理搬運時,應加強現場的協調與監管,確保生產安全。
4.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譚彥波所租賃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并記錄。
㈢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8.26”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杜方國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進行事故隱患排查,現場監管不到位,是事故的責任方。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㈡譚彥波,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督促檢查、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譚彥波實施行政處罰。
㈢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同時未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是事故的責任方。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㈣要求對企業職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做好家屬后續安撫工作。
七、整改要求
㈠上海凱亦石材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做好搬遷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搬遷期間生產安全穩定。
㈡太倉玖隆石業有限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做好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放到重要位置,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㈢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督促相關搬遷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確保搬遷期間不再發生類似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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