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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修訂)》的通知

來源:太倉市人民政府發布時間:2021-12-21 16:16瀏覽量: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修訂)》已經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修訂)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市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決定》(蘇府規〔2021〕11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148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民政廳省殘聯關于精準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蘇人社發〔2018〕23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合理分擔個人與政府責任,科學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和經辦管理服務,建立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制度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保障體系,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平穩可持續發展。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四、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按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1920元、2400元、2760元3個檔次,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我市居民人均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標準。

五、對參保人員正常繳費的,政府應當給予補貼,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480元,其中:市級財政補貼310元、鎮(區)級財政補貼170元,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政府補貼標準。參保的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低保邊緣對象中的殘疾人及特困人員按當年度最低檔次個人繳費標準補貼,由市鎮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六、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以及個人賬戶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391元,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加發部分隨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步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補助由市鎮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八、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或延長繳費至15年。不滿15年繳費年限的補繳,不再享受財政補貼。

九、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60周歲,且是參保人員中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低保邊緣對象中的殘疾人及特困人員可從申報批準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待遇的標準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十、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十一、參保人員亡故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參保人員離境定居,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十二、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再予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其刑滿之月標準和計發月數計算,并從刑滿次月起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服刑期滿次月起,恢復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刑滿時標準發放。

參保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或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三、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通過鎮(區、街道)、村(社區)基層服務平臺,利用銀行等公共服務機構網點,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繳費業務,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服務。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居民實行社會化管理,其社會保險日常事務管理交由居住地所在鎮(區、街道)、村(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精確記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待遇領取等情況,并將參保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發放范圍。

十四、進一步完善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加強政策宣傳,鼓勵老年居民參加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提高養老待遇。

十五、本意見施行前已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

十六、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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