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旅游宣傳營銷業務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太倉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太倉市旅游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宣傳營銷業務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旅游宣傳營銷業務經費由市文體廣旅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文體廣旅局負責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審定項目計劃,按照規定進行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年度資金預算并按規定程序下達、批復,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四條 旅游宣傳營銷業務經費主要用于太倉市旅游業轉型發展、提高全域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提升太倉市旅游資源整合度、促進文體旅融合、提升太倉市旅游知名度與美譽度。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1.全市公共文旅品牌建設。采用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公共文旅品牌建設、運營等。
2.用于開展重大文旅節會活動,推介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宣傳推廣活動。采用政府購買服務、轉移支付等形式開展、參與相關節慶、推介等活動,鼓勵區鎮、行業、企業積極參加相關活動。
3.用于開展各類媒體宣傳推廣合作。
4.用于太倉旅游形象宣傳、旅游市場推廣和旅游節慶活動舉辦。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財政補貼等方式,用于太倉旅游形象宣傳、旅游市場推廣、旅游公共媒體的運營服務;采用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方式,開展旅游節慶活動,支持各區鎮、相關景區、鄉村旅游區等單位開展相應活動。
5.用于旅游規劃編制及重大旅游課題研究。
6.用于旅游扶貧、東西部旅游對口幫扶等。
7.用于文旅宣傳資料編印、宣傳視頻制作、文旅紀念品開發等。
8.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旅游宣傳營銷活動。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旅游宣傳營銷業務經費由市文體廣旅局負責日常管理。嚴格執行逐級申報審批程序,做到開支合理、賬目齊全。資金使用額度達到政府采購標準的按照政府采購流程辦理,未達到政府采購標準的按照《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職責制度匯編》中相關財務管理制度辦理。
第六條 市文體廣旅局應當建立支出績效管理制度,結合財政管理要求,對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年度績效評價。
第七條 紀委、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旅游宣傳營銷業務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級財政將按照資金實際支出執行進度,適當調整旅游宣傳營銷業務經費的年度預算。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體廣旅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