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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市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資金獎補管理辦法

來源:太倉市文體廣旅局發布時間:2020-10-13 15:51瀏覽量:字體:

第一章  總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市級文物保護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全市文物保護工程有效實施,確保文物完好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參照文物、財政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文物保護工程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促進我市文物保護工程的專項獎補資金。專項原則上根據本市文物工程實際實施情況,遵循本辦法規定既定比例發放。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太倉轄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筑及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新發現(以下統稱為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的文物保護工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太倉轄區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的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搶修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搶修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第五條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全市各類文物保護工程的業務指導和審核、審批管理以及專項資金的安排發放。

第六條國有性質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保護工程,申報單位為文物使用單位包括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

非國有性質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保護工程,申報單位為文物所在鎮(區)政府文體站等相關業務管理部門。

第七條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單位所聘請的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文物部門認定的相應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詳情參見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物保發〔2014〕13號文件。)

第二章  工程立項審批

第八條相關文物保護工程在每年3月底前由所轄鎮(區)政府部門統一匯總上報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立項,由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組織人員現場查勘,確定當年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立項需上報《太倉市文物保護工程立項申請表》,內容包括:維修項目名稱,文物級別、年代、損壞情況介紹,文物保護工程類型。

第九條已經確定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需要請有文物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相關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方案,并上報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審批。

相關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方案包括:文物簡介、現狀描述、工程預算、保護工程的必要性、具體措施及計劃工期安排,保護工程的必要性和具體措施,需圖文并茂,必要時需要增加效果圖。

第十條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收到相關方案后,將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工程施工與驗收

第十一條擬聘請施工單位的名稱及資質證明要報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備案。文物保護工程原則上要求當年立項、當年完成施工、當年驗收。

第十二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向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及時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審批同意。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須及時向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上報竣工資料,竣工資料包括:竣工小結,竣工圖紙、照片,工程合同,工程決算等。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工程驗收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種,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不合格工程,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整改后再次驗收,直至合格為止。

第四章  獎補資金發放與處罰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各區鎮管理負擔。市級財政對通過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區鎮,給予以一定比例或金額的獎補。

其中:國有或集體所有性質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的保護工程,市級財政根據工程決算評審額度,給予不超過30%項目資金獎補,發放金額上限不超過50萬元。

非國有性質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的保護工程,所在轄區鎮(區)政府要積極做好相關鼓勵和引導工作。建議根據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補助。市級財政根據工程決算評審額度,給予不超過20%專項資金補助,發放金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各類文物工程的專項資金發放和使用,按照國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全市文物行政其他方面日常資金,另行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根據既定預算發放和使用。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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