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進一步做好太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傳承工作,推動太倉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原則,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發展方向傳承和發展中華文化,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非遺保護管理工作,提高非遺保護傳承人和非遺保護單位保護傳承的積極性,促進太倉市非遺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條 具體由市文體廣旅局負責辦法管理與監督。主要職責包括成立非遺專家委員會、評審轄區內的非遺項目、考核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與保護單位、審核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出版作品、鼓勵促進非遺發展、開展非遺交流等。
第三條 釆取對非遺傳承人和非遺保護項目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和后期獎勵等方式,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導、帶動作用的重點項目。
(一)根據《太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對國家、省、蘇州市、太倉市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年度考核合格的給予每人每年不高于0.5萬元補助,用于開展搶救收集、資料整理、展演展示、帶徒授藝、學術交流等傳承活動;對于考核優秀的給予適當獎勵。
(二)對江南絲竹、滾燈、龍獅等非遺保護示范基地、傳習所每年給予適當補助,對國家級非遺項目可視情況予以重點扶持。
(三)對在非遺傳承保護中工作成績突出的非遺保護單位給予獎勵。
(四)對非遺項目(節目)參加太倉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各類活動,按照獲獎等級分別給予國家級不高于5萬元、省級不高于2萬元、蘇州市級不高于0.6萬元、太倉市級不高于0.2萬元的獎勵;對于太倉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參加外省市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各類非遺活動中獲獎的項目給予適當獎勵。
(五)對優秀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遺項目進校園、進社區等活動根據實際成效給予經費保障。
(六)實施人才培訓計劃,對優選推送、推薦參加國家、省級專業機構培養的優秀代表性傳承人,除正常差旅報銷以外,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不超過300元補貼。
(七)鼓勵和支持非遺傳承人開展非遺交流活動,代表太倉參加蘇州市級及以上各條線組織的非遺展示展演活動,經主管部門審核除正常差旅報銷以外,在活動期間給予每人每天不超過300元補貼。
(八)注重非遺的理論研究,對參加蘇州市級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學術交流活動中獲獎的論文給予適當的獎勵。
(九)相關非遺預算經費,按照資金實際支出執行,在預算內可適當調整使用。
第四條 市文化館、各區鎮(街道)文體站應當結合公民、自然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交材料,由市文體廣旅局組織評審。
第五條 申請非遺傳承項目經費補助的,由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經市文化館、所在地區鎮(街道)文體站預審,簽署預審意見并匯總至市文體廣旅局,由市文體廣旅局組織評審,經審核通過后,酌情發放補助。
第六條 非遺傳承保護經費納入每年財政預算,扶持資金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受扶持非遺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根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程序、技藝要領等。
(二)制定項目年度傳承計劃,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釆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后繼人才。
(四)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