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況
2021年4月13日,信利半導體有限公司與汕尾精新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約,將第二廠區26號廠房1樓D1水房RO水箱(長寬高:4.5×4.5×3.5米)進行PVC水管連接件更換、水箱修補和清洗作業委托給對方。
5月1日上午,汕尾精新科技有限公司4名作業人員在完成水箱PVC水管連接件更換、水箱修補作業后離開水房。14時15分左右,4名作業人員陸續進入水房進行水箱清洗作業。16時20分,該廠區設備科科長發現4名作業人員趴在水箱底部水面上(水深約50厘米),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4名作業人員在進入水箱作業前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等要求,冒險進入氧含量不足(救援時檢測氧含量為7.5%)水箱內作業而窒息死亡。
事故教訓
廣東省安委辦、省應急管理廳在“五一”節前反復強調要做好清池作業、外包工程和設施設備檢維修等重點環節安全防范,但仍發生了這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業對有限空間作業、外包工程管理上存在思想不重視、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問題。
企業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配備與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應急救援物資。
有限空間作業混亂。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七不準”的要求,事故的作業人員在未通風、未檢測、未配備相關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違規冒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廠區內有限空間風險辨識不正確、不全面,作業前無審批、作業中無監護、作業后無確認,防控措施流于形式。
外包施工管理混亂。發包單位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信利半導體有限公司將水箱清洗等相關作業發包給汕尾精新科技有限公司后,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汕尾精新科技有限公司只有8名固定員工,為解決人員不足問題,臨時聘用人員,在未組織培訓的情況下參加水箱維修清洗作業,安全意識嚴重不足、安全技能缺乏。
《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