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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來源:系統管理部發布時間:2015-03-25 15:17瀏覽量:字體: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蘇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太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暴雨(雪)、雷電、霧霾、持續高溫、連陰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風暴潮、海嘯江河(湖)洪水等海洋災害和水文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后,市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指揮
  (一)太倉市減災委員會。
  太倉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二)太倉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太倉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委辦公室)為市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民政局。負責執行市減災委和市自然災害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與相關部門、各鎮(區、街道)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措施。
  (三)鎮(區、街道)機構。
  各鎮(區、街道)應成立本級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處置工作。
  三、應急準備
  (一)資金準備。
  1.市財政局、民政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蘇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規定,合理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市、鎮(區、街道)兩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2.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 市、鎮(區、街道)兩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當救災預算經費不足時,市、鎮(區、街道)兩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資準備。
  1.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規劃、建設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
  2.科學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同時加強救災應急物資儲備的管理,根據物資的不同用途進行分類儲備,并定期補充、更新和維護,確保應急狀態下的物資能夠迅速調用。
  3.嚴格執行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機制。
  (三)通信和信息準備。
  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2.加強災情管理系統建設,確保及時準確掌握災情。
  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建立災情信息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四)裝備和設施準備。
  1.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為救災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工作裝備。
  2.根據全市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學校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五)人力資源準備。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和災害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各鎮(區、街道)、有關單位要培育、發展相關的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和災害應急救助隊伍,引導和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組織民政、國土、水利、農業、經信、衛生、安監、地震、氣象、保險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鎮(區、街道)、村(居)三級災害信息員隊伍。積極推進各類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六)社會動員準備。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等工作。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七)科技準備。
  1.完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開展減災防災政策理論研究。
  (八)宣傳和培訓。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自然災害預防、避災、避險、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氣象日”、“國際民防日”和“世界地球日”等活動,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積極推進基層單位防災減災活動,深入開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活動。
  組織開展各級災害信息員、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四、信息管理
  (一)預警信息。
  市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市農委的重大動植物疫情預警信息,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同時向市有關部門和相關鎮(區、街道)通報。
  (二)災情管理。
  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五、預警響應
  (一)啟動條件。
  市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二)啟動程序。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三)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市減災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市減災委領導、市應急辦、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鎮(區、街道)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和救災物資供應商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六、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險程度等因素,設定三個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市減災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組織、領導;Ⅲ級響應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組織、協調。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以下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一)Ⅰ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人口15%以上,或5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
  3.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和有關受災鎮(區、街道)領導參加,對災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4)市財政局、民政局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區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向上級提出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和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申請,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和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助款物的發放。市城管局、交通運輸局等負責救災應急物資運輸的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市人武部根據市有關部門和災區的請求,組織協調駐太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應急物資和組織人員轉移安置。
  (6)市發改委、農委、商務局、物價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信委組織協調救援裝備、救災救助物資的生產、調撥和緊急供應以及組織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供電公司及時提供應急供電,盡快修復損壞線路和設備。市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市衛生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據市減災委主任指示,市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評估、核定,開展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二)Ⅱ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以上,500間以下;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人口10%以上,或3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
  3.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領導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和有關受災鎮(區、街道)領導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或成員單位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市政府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市相關部門和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4)市財政局、民政局根據災區的申請和對災區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向上級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并按規定及時下撥;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助款物的發放。市經信委組織協調救災應急物資的生產、調撥和緊急供應。市城管局、交通運輸局等組織協調救災應急物資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評估、核定,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三)Ⅲ級響應。
  1.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某個或幾個鎮(區、街道)發生一般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2人;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300間以下;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人口5%以上,或1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
  3.響應措施。
  在市減災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災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市相關部門和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領導新聞宣傳工作。
  (4)市財政局、民政局根據災區的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指導、監督受災地區災民救助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市經信委為災區緊急調撥和供應救災救助物資。市城管局、交通運輸局等組織協調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鎮(區、街道)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組織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四)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政府網站等。
  災情穩定前,市減災委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應當開展災情評估、核定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突發性災害損失情況。
  七、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過渡性生活救助。
  1.較大和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鎮(區、街道)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2.市財政局、民政局按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鎮(區、街道)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民政局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初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受災鎮(區、街道)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2.市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0日前統計、評估全市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蘇州市民政局備案。
  3.市民政局、財政局及時向上級報請財政資金補助,并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群眾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4.市民政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市發改委、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款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三)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市民政局根據受災鎮(區、街道)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后報蘇州市民政局。
  2.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市民政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蘇州市民政局。
  3.市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4.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保險。
  自然災害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對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保險條款及時進行理賠。
  八、附則
  (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市民政局、財政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鎮(區、街道)和單位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交流與協作。
  積極開展地區或單位間的防災減災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交流,借鑒發達國家和國內其他地區的經驗,進一步做好全市自然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
  (三)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演練。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五)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市政府審批。各鎮(區、街道)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六)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民政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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