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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5年我市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

來源:水利局發布時間:2015-12-03 16:01瀏覽量:字體:

各鎮(區)防汛防旱指揮部,各有關單位:

  根據3月中旬全市汛前檢查情況,發現瀏河塘、石頭塘等市級河道內約有網籪25,滬通鐵路建設、七浦塘拓浚整治工程及交通、開發區建設等過程中攔河筑壩約128余條,直接影響河道行洪和區域防汛安全。今年汛期將至,為了切實保證我市范圍內河道行洪暢通、工農業用水安全及城鄉水環境良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河道清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認真落實清障工作責任制

  清障工作嚴格執行屬地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鎮(區)要高度重視,由地方政府領導牽頭,成立由水利、交通、公安、農委、環保等部門組成的河道清障專項工作班子,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河道的清障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安排專項資金,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狠抓落實。市水利、交通、公安、農委、環保等相關部門和水政、航道、水派、漁政、環境監察等相關執法隊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巡查、監管和查處,密切配合鎮(區)做好集中清障行動。

  二、全面排查,逐一落實清障工作措施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區)要在3月28日前完成對本轄區內河道全面排查,特別是瀏河、七浦、石頭塘、鹽鐵塘、十八港等市級河道和滬通鐵路沿線河道要逐條檢查,對城鎮區、農民集中居住區、各類工業開發區、農業園區河道要重點檢查。檢查是否存在違反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攔河筑壩、填堵河道、破堤施工及各類擅自修建的涉水建設項目,以及在河道排放泥漿、棄置物料、設置漁具、停泊船只、私設排污口、超標排放各類污水等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詳細掌握違章情況,做好調查取證,逐一登記造冊,落實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期限。逐一制定清障計劃和行動方案。認真填報“河道清障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于45日上報市防指。

  三、嚴密組織,按時完成清障工作任務

  各鎮(區)要在4月1日前將本通知內容和“限期清除行洪障礙物通知書”(見附件2)送達設障者手中,深入宣傳動員,做好群眾思想工作,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令其在51日前無條件自行清除。對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鎮(區)于53日前組織力量依法強制清除,清障費用由設障者負擔。工作中要按照清障要求,果斷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在510日前順利完成清障工作。

  四、嚴格管理,規范攔河筑壩行為

  各鎮(區)要高度重視鐵路、公路、市政建設中攔河筑壩對防汛的影響,加強對各涉河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當地行洪、灌溉和水環境需要,要求建設、施工單位辦理筑壩行政許可,逐條確定拆壩時間和導流措施,4月1日前各鎮(區)防指與攔河筑壩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河道內施工筑壩度汛責任書”(見附件3),明確防汛責任人、搶險隊伍、搶險機械、物資設備和預案措施,強調在應急需要時,必須無條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按照要求立即自行拆除施工壩,確保河道過水暢通。

  各涉河建設項目法人應建立防汛工作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強化對施工單位的防汛要求和制約措施,在工程款中預留足夠的攔河壩清除保證金,清障結束,經防汛指揮機構和河道管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對未按防汛責任書要求履行或逾期不清除的,由各鎮(區)組織強行清除,并按照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水利、交通、公安、漁政、環保等相關部門及執法隊伍,要各司其責,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河道清障工作,確保防汛安全和用水安全,維護和改善城鄉水環境。

  五、強化督查,確保清障工作取得實效

  市防汛指揮部將組織督查組,督促檢查各地清障工作的開展情況,并將對河道清障工作進行通報。對重要河道和重點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行動遲緩、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按照防汛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請各鎮(區)將河道清障工作開展情況和附件13(情況統計表、防汛責任書)于420日前報市防辦,聯系人:程光華電子信箱:59619626@qq.com、電話53524376、傳真53890700

  特此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河道清障情況統計表

      2、限期清除行洪障礙物通知書

      32015年河道范圍內施工筑壩度汛責任書

  太倉市防汛防旱指揮部

2015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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