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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太倉市醫藥機構申請納入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太倉市醫療保障局發布時間:2021-06-08 13:57瀏覽量:字體:

各有關單位: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有關規定,現就太倉市醫藥機構申請納入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工作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請時間

法定工作日。

二、申請對象

注冊地在太倉市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三、申請條件

(一)醫療機構申請納入醫保定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以及與之對應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2.醫療機構為以下機構類型:

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2)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4)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5)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6)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3.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4.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5.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6.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7.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8.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零售藥店申請納入醫保定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營業執照》;

2.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5.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6.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7.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8.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1.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2.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4.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5.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6.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藥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受理地點

受理部門:太倉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醫保管理科

地址:太倉市柳州路38號社保大樓3樓313辦公室

咨詢電話:80607170

六、申請流程

(一)材料受理

1.醫療機構向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太倉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申請表》(附件1)及填表說明中所列相關材料、申請表電子文檔(附件2);

2.零售藥店向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太倉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申請表》(附件3)及填表說明中所列相關材料、申請表電子文檔(附件4);

3.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補正材料。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且材料齊全且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材料審核

    經辦機構通過資料審查、查詢醫保信息系統、函詢相關部門意見等形式,對醫藥機構申報材料和信息進行審核,對醫藥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信用狀況等進行評估。

(三)現場評估

對已受理的醫藥機構開展現場評估,核查證照、人員配備、運營情況、管理制度、設備設施、信息系統等方面。根據材料審核及現場評估結果確定擬新增醫保定點的醫藥機構公示名單。

(四)社會公示

對納入公示名單的醫藥機構,通過太倉市醫療保障局微信公眾號、中國太倉政府網站(http://www.dbaishtiaq.com/)進行公示,網站查找方法:首頁“政府信息公開”--點擊“重點政務信息”--點擊“科教文衛”,在“醫療衛生、人口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中查看,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且查實不符合醫保定點條件的,不予納入醫保定點;對未納入醫保定點的醫藥機構,經辦機構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醫藥機構整改3個月后可申請再次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五)協議簽約

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與入選的醫藥機構進行平等溝通,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

七、其他事項

1.本次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醫藥機構,以申請時間為準,需保持有關資質的穩定性。凡上述“申請流程”五個環節中任一環節,與申請遞交時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視作該醫藥機構自動放棄本次醫保定點申請。

2.醫藥機構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實填報相關執(營)業信息與申報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醫藥機構虛構、篡改材料等不誠信行為的,視作自動放棄本次醫保定點申請,并自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醫保定點申請。

3.新增醫保定點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及零售藥店,基金使用只限參保職工個人賬戶

4.國家、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5.醫藥機構申請納入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1工作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監督電話:0512-53526049(市醫保局醫療保障管理與基金監督科)。

                                           太倉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68日      


附件1太倉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申請表

附件2 太倉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申請表(電子模板)

附件3太倉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申請表

附件4 太倉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申請表(電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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