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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關于《太倉市市級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的解讀

時間:2023-10-12 11:31來源:太倉市人民政府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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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關于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文旅公共發〔2021〕21號),推進我市公共文化高質量發展,提升市級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太倉市市級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太政辦規〔2023〕1號)(以下簡稱“《使用辦法》”)。

一、制定背景

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正式實施,法規明確要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2021年由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文旅公共發〔2021〕21號)提出“落實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推動各級財政完善保障機制,把基本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全面實施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發揮財政資金最大效益”。

太倉市公共文化發展資金成立于2015年,為規范公共文化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2015年,市財政局與原市文廣新局聯合印發了《太倉市公共文化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太文廣新規〔2015〕2號)。2019年,公共文化發展資金被納入了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項目,因此,兩部門對發展資金作了重要修改,細化了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標準,并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太倉市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太政辦〔2019〕56號),辦法的有效期為三年。為配合資金使用,市財政局與市文體廣旅局聯合印發了《太倉市市級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太財規〔2019〕7號)。

2022年初,市文體廣旅局啟動對《太倉市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太政辦〔2019〕56號)修訂工作。根據最新形勢和要求,對資金使用范圍和使用標準作了完善和調整。由于當年度相關資金文件暫緩出臺,因此辦法修訂工作暫緩推進。2023年,辦法修訂工作重新啟動,由于原資金使用辦法已過有效期自然失效,因此辦法出臺由修訂改為制定出臺,并根據《太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太政發〔2022〕48號)和規范性文件出臺最新要求,對辦法制定出臺過程相關程序進行補充完善。

二、主要內容

《使用辦法》內容主要涉及市級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使用標準兩個方面。

1.明確資金使用范圍包括公共文化設施運行與管理、公共文化活動、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購買、文化惠民補貼、文化人才隊伍建設、文化藝術產品生產、文化宣傳及品牌建設等內容。

2.資金使用標準主要涉及公共文化設施運行補助標準、文藝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務購買標準、文化惠民補助標準、文藝精品節目創作扶持與獎勵標準等。其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對于購買已形成市場價格的產品和服務,可按市場價格執行,以合同金額為準;二是相關獎補內容與我市出臺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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