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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新型產業用地(M0/Ma)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13 16:13瀏覽量: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太倉市新型產業用地(M0/Ma)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新型產業用地(M0/Ma)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政策依據

為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土地集約復合利用,支持新型產業發展,滿足新型產業發展所需的特殊空間需求,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省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6〕107號)和《蘇州市產業用地更新“雙百”行動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新型產業用地(M0/Ma)是指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活動的工業用地。

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指為本企業及周邊企業服務的功能用房,包括小型商業、會議展覽、文體娛樂、人才公寓、配套宿舍、社區管理等。

第三條 類型劃分

按供地方式不同,分為新增M0/Ma用地和“工改M0/Ma”用地。按產業用房使用方式不同,分為可分割M0/Ma用地和不可分割M0/Ma用地。

第四條 資格準入

建立資格準入機制,成立市新型產業用地聯合預審領導小組,由市發改、科技、工信、財政、資規、住建、商務、生態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共同制定我市新型產業用地(M0/Ma)的資格準入標準和實施細則。嚴格落實產業項目準入管理,以國家、省、蘇州市產業指導目錄為依據,對開發主體的產業定位、招商運營服務能力、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科創貢獻、財政貢獻、環境影響等內容進行評估。新型產業用地(M0/Ma)的資格準入標準和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選址要求

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的相關要求。根據產業定位,新增M0/Ma用地在規劃確定的產業基地、產業社區內布局,鼓勵向婁江新城、生物醫藥產業園、港區先進制造業園區等集聚,實施規模開發。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但在規劃的產業基地和產業社區外的存量工業企業申請“工改M0/Ma”,需經市新型產業用地聯合預審領導小組審核,符合條件的,可在不動產權證書剩余使用年限內實施轉型。

第六條 總量控制

強化總量管控,根據產業發展態勢,合理安排M0/Ma用地市場供應量。按全市工業保障規模的12%確定M0/Ma用地總規模,產業基地內M0/Ma用地規模控制在本基地工業用地總規模的12%左右,產業社區內M0/Ma用地規模不得超過本社區工業用地總規模的12%。

第七條 規劃調整

在符合產業資格準入要求前提下,選址地塊的用地性質與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的,由屬地政府按規定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工作。在規劃中細化明確用地類型、建筑用途、功能比例、開發強度及其他控制性要素。按照依法依規、提高效率的原則,對涉及科研用地(A35)、工業用地(M1、M2)、商務用地(B2)、其他服務設施用地(B9)、物流倉儲用地(W1、W2)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Ma)的情形簡化詳細規劃調整程序,調整細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 指標規定

新型產業用地(M0/Ma)的開發強度等應與普通工業用地(M)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形成級差,其中:容積率不得低于2.0,原則上不高于5.0;建筑高度、建筑風格應與城市風貌和周邊建筑群相協調;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第九條 建設規定

用于生產制造的產業用房應符合工業建筑設計規范,鼓勵建設4層及以上帶工業貨梯的高標準廠房;用于研發設計的產業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產業用房單棟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基本單元分割的,每個基本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配套用房應適當集中、合理布局,便于入駐企業和員工的日常使用,與產業地塊既要聯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擾,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配套用房應與產業用房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發證。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條 供地方式

新增M0/Ma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工改M0/Ma”用地由存量工業用地企業自主申請實施轉型,采取協議方式完善用地手續。在辦理供地手續時,土地用途標明為“工業用地(新型產業)”。

新增M0/Ma用地的土地受讓人和“工改M0/Ma”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在與屬地政府確認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并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后,與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投資發展監管協議中應包括: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業導向、節能環保、產出強度、財政貢獻、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履約保證金以及違約責任等。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為新型產業用地(M0/Ma)土地出讓價格的20%,其中10%為開竣工保證金,10%為達產驗收保證金。

第十一條 使用年限

可分割的新增M0/Ma用地土地出讓年限最高40年,不可分割的新增M0/Ma用地土地出讓年限最高50年,“工改M0/Ma”按照不動產權證書剩余使用年限確定。鼓勵以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供應期滿后,經評估達到投資發展監管協議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續期。

第十二條 地價計算

新增M0/Ma用地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地價評估工作,出讓底價經市工業用地上市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出讓底價評估應綜合考慮用途、分割比例、容積率、出讓年限等約束性要素,新型產業用地(M0/Ma)土地出讓底價介于普通工業用地與商業辦公用地之間,利于新型產業項目的錯位發展。

“工改M0/Ma”用地以新增M0/Ma出讓地價為基礎,按照不動產權證書剩余使用年限進行修正,在扣減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用地價格后確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三條 分割要求

配套用房均需整體自持,可用于租賃。產業用房按幢分割的,每個基本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按層分割的,每個基本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分割轉讓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地塊總計容建筑面積的70%。

第四章 不動產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登記規定

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M0/Ma用地不動產登記時,應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工業用地(新型產業)”。以先租賃后出讓方式供應的M0/Ma用地在土地租賃期間不予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第十五條 分割規定

可分割的新型產業項目在達到投資監管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條件后,產業用房允許按幢、按層、按基本單元方式辦理不動產分割轉移登記,土地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分割轉移登記。已辦理分割轉讓部分不得再次申請分割。

第十六條 轉讓規定

開發主體在項目竣工后按規定期限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由開發主體與買受方簽訂產業用房購房合同的,屬首次轉讓。產業用房經首次轉讓后,由買受方再次轉讓的,屬二次轉讓。市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共同參與監查,防止企業以股權變更方式變相進行房產轉讓。

產業用房自完成首次轉讓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屆滿5年的產業用房優先由原開發主體或政府按原轉讓價格進行回購。原開發主體或政府放棄回購的,產業用房可在市場上進行轉讓。

第五章 履約管理

第十七條 監管主體

屬地政府應定期對項目履約監管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將執行情況每年度向市新型產業用地聯合預審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開發主體違反土地合同和未履行監管協議的,按協議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停止剩余未分割轉讓部分進行分割轉讓,列入失信“黑名單”。對連續三年不合格的新型產業項目,區管委會、鎮政府可向市資源規劃部門提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約定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構)筑物經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開發主體責任

開發主體應制定運營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入駐企業的日常管理。建立動態更新機制,開發主體定期匯總整理入駐企業的產業情況、研發投入和績效評價等情況,對入駐企業實行動態監管。嚴格監管入駐企業對項目用房的使用,嚴禁入駐企業擅自轉租、轉售、改變項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存在違法加建、改建等行為的,責令入駐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應通知區管委會、鎮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有關規定為準。本辦法由太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太政辦〔2021〕109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新型產業用地(M0Ma)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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