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51號
被處罰人:江蘇標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82138476976K
法定代表人:郭基偉
單位地址: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58號
注冊資本: 15000萬元整
2016年9月底起,你公司在太倉市東亭路東、朝陽路北承建的太倉中南錦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南君悅閣5#、6#、7#樓工程過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10月19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同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職責。但你公司在中南君悅閣5#、6#、7#樓工程過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10月19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你公司與太倉中南錦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簽訂的合同協議書。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擬對你公司處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局于2016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6〕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罰告(2016)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向我局提交了書面承諾書,表示對太住建(2016)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的處罰無異議,并放棄提出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
鑒于以上狀況,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元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