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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公示〔2016〕52號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時間:2016-12-07 14:54瀏覽量:字體: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52

被處罰人:太倉尚怡酒店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050281277T

法定代表人:陳曉萍

單位地址:太倉市城廂鎮上海東路199號

注冊資本:100萬元整

  201610月,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太倉市上海東路199的太倉尚怡酒店裝飾工程施工中,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1017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20161024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履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職責。但你公司在太倉尚怡酒店裝飾過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1024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你公司與太倉市億豐沃爾德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書。

  三、現場照片。

  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工程合同價款400萬元的1%罰款,共計人民幣4000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113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6〕5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

  鑒于以上狀況,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罰沒收入專戶,繳款編碼501230100,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093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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